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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狂”一年透支6万多 因信用卡诈骗被捕

2013年09月23日 16:55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不少人拿到信用卡后疯狂消费,最终无力还款,或者有钱还卡却恶意透支,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近日,兴庆区公安分局新华街派出所侦破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嫌疑人就是一名“刷卡狂”,一年时间就恶意透支6.3万元。

  9月16日,工商银行宁夏分行银行卡中心报警称:该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唐某自2012年3月份以来,利用信用卡先后透支6.3万元,经银行多次催缴,拒不缴纳。

  接警后,新华街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对该案件展开立案调查工作。经蹲点守候,于9月17日成功将唐某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唐某对其恶意透支工商银行人民币6.3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办案民警介绍,现年30岁的嫌疑人唐某是内蒙古乌海市人。唐某自申领到信用卡后,不仅刷卡购物,还曾取现。慢慢地,他刷卡刷得手发烫,每次收到的账单上,欠款数额也直线上升。他开始觉得还款有些吃力了,但已养成的消费习惯,却改不回去了。

  虽多次接到了银行的催款短信、电话,但唐某却并不搭理,最终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6.3万元,致使唐某无力偿还。

  民警介绍,从信用卡诈骗发案数量上看,恶意透支占绝大多数。持卡人有的由于经营失败、消费过度、突发变故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还款,也有人本身就没有还款能力仍故意大额透支,经银行催收拒不还款。

  很多持卡人告诉办案人员,他们以为只是暂时没钱还而已,赖账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根本不知道银行还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数额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应摆正用卡心态、珍惜个人信用,养成理性消费观念,慎做卡奴。

  刷卡族读一读

  恶意透支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将构成“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即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法院宣判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偿还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记者 谭磊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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