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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初中生已获释 评论称执法失当须重视

2013年09月24日 09:1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今日社评

  摘要:9月9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不仅给出诽谤、寻衅滋事的入罪法律要件,同时又为入罪标准设定了严格门槛。司法解释的落脚点是具有善意的,其出台是基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此次“初中生被拘事件”提醒我们,要谨防“好经”被歪嘴和尚念坏。

  甘肃“初中生造谣被刑拘”事件昨天出现转机。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张家川县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决定撤销刑事案件,改为行政拘留7日。23日凌晨,16岁的中学生杨某终于走出看守所。甘肃省公安厅表示,做出该决定是鉴于杨某系未成年人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

  一个思想还未成熟、考虑问题容易偏激的初三在校学生,在突发事件面前凭着一时冲动,对当地警方提出一些质疑,并且用不恰当的方式在网络上发泄不满,在不少人看来,杨某的偏激行为应属学校及家庭教育范畴的问题。然而,甘肃张家川县警方却给予杨某刑事拘留的严厉处罚,难怪事件会引起社会广泛的震惊和不解。目前,甘肃省公安厅对当地警方的不当处罚予以撤销,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公众关切的积极回应。同时,张家川县警方在此事件中的执法瑕疵也必须深究,并以此为打击网络造谣诽谤的司法实践厘清界限。只有如此,司法机关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才不会伤及公众的合法权利。

  在甘肃省公安厅做出撤销对杨某的刑拘之前,就有许多法律界人士对张家川县警方的处置表示质疑。首先,根据张家川警方发布的案件说明,无法证明突发事件后的群众聚集与杨某网上发帖存在必然关联。其次,即使杨某的网上不当言辞存在违法成分,但他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初三学生,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判,张家川警方的刑拘处置确实严重失当。

  具体分析事件中,张家川县公安局做出相关裁决的法律依据,也存在明显瑕疵。杨某被刑拘后,张家川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同时,该县公安局在另一份通报中称,“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这两份针对杨某的通报,在宣布罪名的同时,也告知了公众,刑拘的法律依据来自“两高”的司法解释。9月9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张家川县警方在一份通报中提及“500次”这一入刑标准,但并没有提及“诽谤罪”。而在另一份通报中,当地警方提到的刑拘的罪名却是“寻衅滋事”。法律是严谨的,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必须是严肃的,但是,在“初中生被刑拘”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张家川县警方使出的“移花接木”之计。

  当地警方为何如此?首先,诽谤罪中的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张家川警方显然无法找出杨某行为伤害的自然人,但又发现司法解释中“500次”的入罪要件可用,于是选择之。其次,杨某网上的激烈言辞有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属于“寻衅滋事”范畴,但其言辞并没有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严重后果,寻衅滋事罪名构成的要件明显不足。于是,张家川县警方“巧妙”地将司法解释中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与寻衅滋事的罪名相结合,一个16岁的少年险些因此锒铛入狱。

  9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对谣言盛行、谬种流布要依法亮剑,但也不能因噎废食,遏制网络活力有违时代潮流。一些地方执法机关的行为已引起有关部门注意。9月9日,“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不仅给出诽谤、寻衅滋事的入罪法律要件,同时又为入罪标准设定了严格门槛。司法解释的落脚点是具有善意的,其出台是基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但此次“初中生被拘事件”提醒我们,要谨防“好经”被歪嘴和尚念坏。评论员 樊大彧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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