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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生”公告写夫妻患不孕症等内容 被疑侵犯隐私

2013年09月25日 13:4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张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居委会公告的照片,引发了网民热议。原来,这是一张准妈妈要生小孩的公示,让人感到尴尬的是,这个公告不但将准妈妈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完全公布,甚至连夫妻患有不孕症以及大儿子是收养的这些重要隐私也暴露给自己社区的所有人。这位网友调侃道:“一位准妈妈是否可以生育还要征求社区邻居的意见?一声叹息!”

  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到这名网友“陆妙卿律师”,她告诉记者,图片系转发一位好友在朋友圈上传的照片,出于律师工作的敏感性,她不仅觉得这份公告内容很不合适,并认为该居委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公民生育还须征求邻居意见?

  网友“陆妙卿律师”向北青报记者提出质疑:“居委会公告是否是公民生育的必经程序和条件?还要征求邻居的意见?这份公告严重地侵犯了公民隐私权,如果公民不愿意公示自己的隐私,是否意味着必须放弃自己的生育权?”

  记者随即联系到该小区居委会,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告现在就贴在居委会的宣传栏里,并表示这是再要一胎的必要手续。该工作人员误以为记者是小区居民,主动问及记者是否觉得公告不合适。当记者问及内容过于详细,是否考虑到当事人隐私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愿意重新张贴一张公告,将准妈妈不孕的事实删掉,但孩子是收养的必须保留,并告诉记者:“再生一胎必须公示,如果有人知道这对夫妇有私子,或者并非是不孕或不育,生育就要终止,”同时表示,“公示是上面(计生委)规定的,我们也没办法。”

  当地计生委就“公示”行为出具相关法规

  记者随后联系了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该单位工作人员证实了居委会贴公告的合法性。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有关可再育一胎的已婚育龄夫妻相关规定,夫妻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可再要一胎,但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

  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到质疑“公告”过于详细的投诉电话是家常便饭,也能理解当事人、周边居民的心情。但就这份公告的内容公示到什么程度、什么该公示什么不该公示,该工作人员称广东计生委还没有明确的细则,但居委会张贴公告的内容必须事先经当事人允许。

  小区居民认为公示领养孩子的内容最为不妥

  记者联系到拍摄这张照片的该小区居民潘先生,他告诉记者,拍摄这张照片也是因为公告内容实在不妥,上传到网络上希望能引起关注,他对照片信息进行了马赛克处理,并不想让别人的隐私进行反复传播。潘先生说,这张告示贴在居委会外的墙壁上,大家来来往往都能看到,其中出现小孩是领养的内容最不合适,“孩子还未成年,在距离他最近的生活圈子公布他不是亲生的,要是学校有一些不懂事的小伙伴拿这个取笑他,就会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这是一辈子的事。还有,把这个孩子的名字也公布出来,完全没必要。”

  潘先生还向记者表示,一字不落地公布个人及家庭信息是没有必要的,“没有考虑到当事人还有家属的个人感受,生孩子本来是‘以人为本’的嘛!”就贴公示内容须事先得到当事人允许的这一看似“人性化”的规定,潘先生觉得自己从旁观者的角度认为当事人会非常无奈,“生孩子毕竟是更大的需求,宁愿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权,也是属于受强迫。”

  居委会为何贴如此详细的公告?潘先生表示,居委会的做法可能存在“卸责”的嫌疑,宁愿侵犯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也要避免日后可能存在的质疑问题,“居委会肯定是出于这种考虑。”潘先生说道。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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