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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饿死两个亲生女儿 谁来剥夺她的监护权?

2013年09月25日 16:0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和坐在被告席上身材壮硕的乐燕相比,她那两个被关在卧室里活活饿死的女儿干柴一样的身体更让人肝肠寸断。一个饿死了两个亲生女儿的狠心妈妈,因为又一次怀上了孩子,而获得了无期徒刑的轻判。吊诡的是,如果这一次法院适用了法律界曾经争论的虐待罪、遗弃罪或过失杀人罪等较轻的罪名,乐燕只要不主动放弃,几年之后出狱时她还将继续获得肚子里孩子的监护权。

  “撤销监护权”,《民法通则》中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行为,操作起来却颇有些像“第二十二条军规”。一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让本应早些挺身而出的基层社会组织、民政机构自行将自己排除在“有关”之外。两个小姐妹用最凄惨的死亡方式换来的全社会对于监护权的短暂关注,仅仅几天后也慢慢淹没在汹涌而来的新闻热点当中。

  监护权现状

  只要她不放弃 没有人能撤销

  父母吸毒的家庭能够照顾好孩子吗?曾经虐待、遗弃甚至是对孩子实施过性犯罪的家长还有资格继续履行监护权吗?原本应该是幼儿算术水平的1+1,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却成了需要陈景润证明的1+1。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18条的一系列规定,监护权的意义、撤销、转移都有一整套标准和措施,但在实施中却总要受到无数限制。

  “想要撤销父母的监护权,首先需要有一大堆的证据,包括证明这对父母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孩子在父母的抚养下已经不能获得正常生存所需要的关爱和物质基础等等,每一项都不能缺。最关键的是,如果要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还得经他们本人在法庭上的同意。”常鸿律师事务所邓美秀律师说,“如果劣迹斑斑的父母在法庭上突然声泪俱下,一口咬定今后将好好对待孩子,法院也不太可能强行撤销他们的监护权。”

  如今,中国与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当中还没有规定,父母因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就要自动丧失子女的监护权。即使他们恶性不改,也至少需要有人或者有某个单位、基层政府组织,向法院提出申请,履行一整套法律程序,将这对父母的行为、此前曾经犯下的罪行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由法官进行判断。且不论这样的父母是不是会在法庭上主动放弃监护权,撤销监护权最难的一个问题是,谁来向法庭申请呢?

  中国式难题

  “有关部门”全都自行排除在有关之外

  在南京小姐妹饿死的事件中,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虽然做过一些工作,但无论如何最终的效果还是等于零:孩子终于还是没能逃脱厄运。若是在天有灵,她们想必也会后悔来人间的短暂一游。这也导致了公众对当地的猛烈指责:警察将曾经侥幸逃脱的姐姐交还给吸毒母亲;担心“惹麻烦”的邻居退还了李家的钥匙;因“政策原因”没人肯将她们送往孤儿院……桩桩件件,如果有一次能作出不同的选择,惨剧都有可能偏离最后的终点。

  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谁才算“有关”呢?如果严格依照《民法通则》提出的标准,在父母之后,监护权的顺序应该是祖父母、外祖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此外,当地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等等,也应有这样的权力。

  邓美秀律师说:“以前我代理过的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子,孩子的姑姑站了出来,决定抚养侄子,当地的村委会、派出所也非常配合,提交了各种证据。但是,假如没有一名亲属愿意站出来承担抚养的责任,那怎么办?”

  她认为,现实当中最大的难题是,当发现孩子的父母不能承担抚养照顾孩子的责任,继续将孩子留在他们的手上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孩子的其他亲属如果又不愿站出来承担抚养责任的时候,那个应该站出来的“有关”部门到底是谁?是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还是民政局,或者是其他什么机构?法律责任不明确,权力也不清楚。 “按照发达国家的一般标准,公权机构会设置一条法律底线,当父母的行为突破了这条底线的时候,公权力会立即介入,强行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并给孩子提供一个领养家庭或者是其他福利机构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关爱,让最无助者享受到足以保障健康成长的社会福利,这才是社会高度文明的体现。”

  现实剖析

  鼓励依赖血亲间抚养照顾

  可能也是无奈之举

  长年关注问题家庭、单亲家庭的社会工作者顾飞鹏(化名)曾经多次到无偿代养代教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太阳村看望孩子们。在他看来,多一个太阳村,就能减少一大批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会避免许许多多李氏小姐妹的惨剧。

  “公办的福利院确实有很多政策限制,父母健在的孩子不可能接收,收养孩子的时候也有无数限制。”顾飞鹏说,多年前石家庄的福利院在门前设置“弃婴安全岛”,以减少被抛弃的孩子的死亡率,都曾经招致了“故意弃婴”的非议。

  “中国鼓励甚至依赖血亲之间的抚养和照顾,可能也是无奈之举。国家难以提供更多的抚养弃婴、照顾问题家庭孩子,包括养老的经费,于是家庭只能承担更多的责任。”他认为,虽然已经是世界GDP第二大国,但在财富的分配问题上,中国还差得远。

  现实剖析

  父母对孩子有权“生杀予夺”

  也许还写在公众心里

  另一个影响社会收养的问题就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尽管中国法制史上从没有明文规定长辈有权无故打杀晚辈,但父母对于子女拥有“生杀予夺”大权,却早已写在很多中国人的内心深处。

  顾飞鹏说,“邻居家打骂孩子,国人根本不可能报警,哪怕已经打得非常严重,招来警察的几率也小之又小。最近连续出现父母打死孩子、摔死孩子的案件,我相信这些暴力行为都不会是某一天突如其来的,想必此前都曾经有过各种征兆迹象,可是这些行为从来没有招来警察的重视。即使真的有人报警,我相信警察也只会警告教育,不太可能用涉嫌故意伤害之类的罪名,干净利落地把这样的父母抓起来。”

  “南京小姐妹的事情也是这样。孩子的惨状在几个月前就已经展现在所有邻居、居委会和警察的面前,可是他们还是执意地把孩子送还给那个不称职的妈妈,虽然不能排除这些邻居们‘怕麻烦’的心理,但更需要重视的是,他们很可能会认为,这不管怎么说也是李家的事情,是不需要由外人管的,更不需要由警察来管。”他猜想说,假如某一天真的有中国某地的法院强行撤销了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也许反倒还会招来公众的强烈指责,就像我们今天看到美国警察拘押打孩子的华裔父母时表现出来的义愤一样。

  “在现在这样的转型期,非婚生的子女增加,单亲家庭增加,原有的家庭结构、由亲人、熟人构成的社会关系网渐渐崩塌,人与人之间越来越疏离,公权力的责任、社会基础保障又没有跟上,谁能肯定李家小姐妹的惨剧就会是最后一次呢?”顾飞鹏说。(记者 安然)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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