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城市公共空间立法 政府可设临时便民摊点
从沈阳小贩夏俊峰案到延安城管打人等等事件,城管与小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似乎成了城市管理中最突出的矛盾。今天(9月26日)下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明确严禁区域和控制区域。《条例》的这一规定或将缓和这一矛盾。
政府设临时便民摊点 接收社会监督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便民摊点。临时摊点设置应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禁止区域和控制区域。
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应当设置标志牌,公示设置期限、区域和面积、经营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灯,接收社会监督。
《条例》还明确了临时摊点的法律责任,摊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将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取缔。
户外广告设置者要对广告牌安全负责
针对时常出现的户外广告“肇事”却找不到责任主体的情况,《条例》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针对更为显眼的门头牌匾,《条例》制定,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如有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的,由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 沈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