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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收买被拐妇儿须从立法与现实双重加大打击

2013年09月29日 02: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针对买方市场需求旺盛等问题,公安部正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执行好《刑法》第241条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并多策并举集中整治买方市场;对出卖亲生子女的,也将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有数据显示,从2008年至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99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14122人。数据还显示,过去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幅度较大。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犯罪案件1919件,与2008年相比,上升41.83%。为此,全国公安机关多次开展专项行动,拐卖儿童、妇女犯罪高发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但形势依然严峻。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买方市场需求旺盛,有大量的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诱发了大量拐卖儿童、妇女的犯罪。

  但是,我们对于拐卖儿童、妇女也就是所谓的卖方市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是,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也就是所谓的买方市场打击力度却一直疲软无力,多年来,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的人被判刑者寥寥无几。这里面有立法原因,也有现实的困难。

  首先,有媒体称,出台司法解释后,“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将被追刑责”,似乎在此之前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不用治罪,司法解释出台后将治罪,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收买者与被拐卖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还要被定强奸罪,如果限制了被拐卖的儿童、妇女的人身自由,要被定非法拘禁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法律对于收买者的确也很宽容,《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让许多收买者因为放了或者不阻碍被拐卖儿童、妇女的解救,就免予刑事处罚。

  困难更多来自现实层面。大多数被拐卖的儿童、妇女都是被卖到偏远地区或者深山之中,那些地方家庭、宗族观念特别强,法制意识差。正如电影《盲山》所揭示的那样,被拐卖的大学生逃跑,全家人甚至全村人帮着追赶,警察进村解救,也是遭遇全家甚至全村人的阻挠,弄得警察解救被拐卖妇女像敌后武工队一样,偷偷地进村。在这种情形下,能解救出被拐卖的儿童、妇女,能将拐卖儿童、妇女的罪犯绳之以法就算是功德圆满了,哪能顾得上抓捕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的人。

  要严厉打击买方市场,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如果能将《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去掉,明确规定只要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妇女就应当治罪,不妨碍解救的可从轻处罚,则对收买者威慑力肯定更大。不过,司法机关不能进行立法,这一法律条款还需留待全国人大进行修改。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性解释,明确哪些情形下——比如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主动进行报告等,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比如多次收买、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受害人家属自杀等,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应在现实层面上进一步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的打击力度,组织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某些重灾区,除对收买者治罪外,那些阻挠解救,妨碍被拐卖儿童、妇女逃跑的人也以妨碍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等治罪。

  杨涛(江西 检察官)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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