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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下猛药出重拳”

2013年10月10日 13: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今天(9日)上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法院对四起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公开宣判(案件详见三版),对4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对判处缓刑的7名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与销售。当日,江苏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联合制定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14条意见,并发布了全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十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例。

  针对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类型集中,犯罪涉及食品范围广,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比例较高的显著特点,江苏各级法院积极与公安、检察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合力。江苏高院先后对被告人张运能等近20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督办。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共审结此类一审案件192件,生效判决人数210人。其中,还有96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

  此外,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等刑罚手段,既要剥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也要避免以罚代刑。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在判决该类犯罪被告人中,主刑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62.5%。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依法运用收缴犯罪工具等各种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2011年至今年7月,全省法院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陈劲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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