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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储蓄被指失效 法学专家认为银行应付22万本息

2013年10月11日 08: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对话嘉宾:

  尹田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万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张新宝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近日,一份存期为24年的储蓄合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媒体报道,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妇去建行丹江口支行提取24年前办理的长期定期保值储蓄存单。但是,意料之外的是到银行只给8400元,银行以上级部门有规定、存单已失效为由,拒绝按约定兑现。

  此事也引爆了一场舆论大战。在存单有效还是无效,银行如何善后,储户应否获得预期利益的问题上,各家观点莫衷一是,迄今未有定论。为此,《法制日报》记者特别采访了合同法专家来明晰其中问题。

  合同效力不成问题

  记者:目前可见争论主要集中于该储蓄合同是否有效。银行方面表示: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曾在1989年下发“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现行保值储蓄存款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其他档次的储蓄保值业务应停办,并据此认定该储蓄行为是无效行为。有观点也认为,因央行早已叫停高息揽储,该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尹田:本案并不涉及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包括是否违反法律规定,都必须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况为准。如果合同订立时的法规政策允许银行超过8年的高息揽储行为,那么,即使以后规则发生了变化,也不应对合同效力产生任何影响。此案在合同效力的问题上,并没有讨论余地。

  赵万一:储蓄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其成立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条件。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合法性,当然应受法律保护。该储蓄合同虽然违反了合同订立后的法律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此外,银行的一个内部规章(通知)在效力层次上并不属于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由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载体的强制性规定。

  而即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强制性规范,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也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只有违反效力型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如果违反的是管理型的强制性规范,只会引起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就人民银行禁止高息揽储的通知精神来看,该条规定并没有直接与行为的效力挂钩,故属于典型的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会对合同效力发生影响。

  张新宝:央行的叫停通知最多算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央行规定不约束储户

  记者:银行只支付给储户存款本息8400元,而不是22万元。如何认定银行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尹田:应当注意的是,央行规定主要是用来约束银行行为的,对于存款人没有直接约束力。而相关规则变化后,银行有义务通知存款人合同变更,以便于存款人对自己的利益及早做出安排,保护好存款人利益。如果银行尽到这一义务,是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

  赵万一:银行按存单约定向储户支付本息,只是在履行自己未完成的履约义务,并没有使其承担新的义务,在性质上并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范畴。 

  在银行和储户的关系上,银行处于强势地位,而储户处于弱势地位。储蓄合同也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无论是对利息的确定还是储蓄条件,储户均处于被动的参与和接受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疑义时,应从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提供人的方面进行解释。更何况在本案中双方对合同的约定内容并无明显的疑义。另从诚信角度而言,在本案中储户并无任何过错,而银行却有明显的过失,银行行为构成违约,银行也应为自己的不谨慎行为买单。

  张新宝:这份储蓄合同并无无效的法定事由,且既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就应该履行,其只支付给储户8400元的行为构成违约。

  22万元本息应全额支付

  记者:储户应否向银行主张其预期的22万元本息?

  尹田:在央行叫停高息揽储后,银行没有采取合适的方式处理过去已经发生的该类行为,如:没有及时通知储户合同条款的变更。退一万步讲,即使银行当时这样做是违规操作的,对金融秩序也造成了损害,但就存款人而言,其是善意的,应当对其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因本案中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对于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即构成违约损害赔偿。因为合同订立之时不可能对此情况作出预见,所以从合同中应当找不到相关赔偿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按照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银行应按照储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依照或参照约定的利益标准,储户可以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额22万元。当然,最后要由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予以酌情裁判。

  赵万一:储户有权要求获得22万元本息。在市场经济社会,银行作为经济人,应当比自然人更具有理性和风险判断能力。揽储行为作为一种经济行为,银行自应对其收益和风险有相当准确的把握。由于自己的判断失误,因此造成的损失自应由自己承担。

  金融业既是高收益行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因此金融从业者应当有风险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

  张新宝: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当时约定,全额支付给储户22万元本息。

  □本报记者张维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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