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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致人跳河又见死不救 温州法院判主犯十四年

2013年10月13日 14: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10月13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厉超)日前,因为追讨两万元债致借款人跳下河,被债人不但见死不救,还朝借款人投掷物品致死一案在温州中院开庭。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甲有期徒刑14年、康乙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康甲、康乙系安徽阜阳某村老乡,来温务工已经十余年,一直从事“黑车”营运。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2日16时左右,康甲、康乙驾车在鹿城区牛山北路一带接老乡康丙时,遇见了欠康甲两万元的毛某并将其控制带入车内解决债务问题。

  在送康丙到目的地途中,“胖子”上车,“阿彪”驾驶摩托车跟随。后车驶入某公寓停车场时,毛某从车内跑出,遭康甲持树枝伙同“胖子”、“阿彪”围追,致毛某跳入河中,河岸上的康甲继续朝毛某投掷物品。

  在毛某喊救命之后,四人未予以救助就逃离现场致其溺水身亡。案发第二天,康甲、康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胖子”、“阿彪”目前在逃。

  鉴于本案具体情节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市民龙某、兰某出庭作证。

  “那时我和朋友在家聊天,看到河边一人在跑,后面有四个人紧追不舍,然后就听到前面的人落水后呼喊救命,有人还往水里投掷物品。”

  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康甲因债务纠纷将被害人毛某挟至车内,并在其逃离时紧追围堵,在毛某落水时继续用石块打击,放任了毛某死亡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康乙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系共犯、从犯。二人均存在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本案除当事人近亲属外,还有来自国家社科基金调研组成员、温州高校师生及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也受邀到庭旁听,能容纳三百多人的大审判庭座无虚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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