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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隐婚”网上交女友 大三女生被骗十万元

2013年10月16日 09:2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广西巴马县已婚男子王某国于2011年11月份通过网上QQ交友平台结识了就读于广西某高校的大三学生凌某。

  王某国向凌某谎称是南宁同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兼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市政府的工作人员等,虚构自己家人在海外事业有成的事实,骗取凌某的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对凌某家人表示要与凌某结婚。后王某国以开办公司资金不足为由让凌某帮忙,凌某及其家人向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良支行贷款10万元,将钱交给王某国。王某国在取得被害人凌某的贷款100000元后,从中拿出10000元退还给凌某。

  2012年6月,王某国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13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国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王某国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其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凌某的贷款与事实不符,在贷款前,凌某已清楚其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因此,其不存在诈骗行为,请求二审法院重新查明事实,改判其无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王某国骗取被害人90000元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物证、银行凭证、QQ聊天记录、相关部门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吻合,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王某国诈骗的事实。被害人之所以被王某国骗取财物,是基于其虚构其真实职业情况和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的前提。其称被害人凌某清楚其身份情况和婚姻状况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所提上诉意见无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2013年10月14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易紫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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