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新政策 水电费电话费超标不可享受低保
重庆有上百万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最主要的目的是保“吃饭”,但并非一劳永逸,我市施行的是动态申请和管理。11月1日,新出台《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将正式施行,并严格规定,有“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6类情况的,将不能享受低保政策。
据了解,今年我市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有一项新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我市还出台《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为受理、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以前,是在村委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就意味着从事低保工作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只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要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首席记者 任明勇)
有七种家庭消费支出之一的
不能享受低保
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以上的;
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六类家庭财产情形之一的
不能享受低保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拥有2套以上(含)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拥有商业门面、店铺;
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