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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常伴刑事犯罪 法律缺位风险重重

2013年10月21日 16:0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急需周转资金的李女士将房子做抵押向私人借高利贷,没想到,对方却利用行规,让李女士做了委托售房公证,并将房子迅速出售。日前,放贷人秦某涉嫌诈骗罪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审,民间高利借贷的潜规则和巨大隐患也随之暴露。

  还款期未到房子被卖

  “我不是故意要骗她房子的。”坐在被告席上,放贷人秦某极力为自己辩解。他被控以事主李女士的房产做抵押出借高利贷110万元,并将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擅自出售,将钱装进自己腰包。

  2010年初,急需资金周转的李女士用自己的6间平房做抵押,向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借款100万元,利息为每月4万元。几个月后,李女士觉得利息太高,想更换担保公司。

  “放贷也是个圈子,一个借款人出现,大家就都知道了。”对于李女士这块“肥肉”,秦某也觊觎上了。“当时觉得她抵押房子的市值高于借的钱,所以就接下单子。”房子是这单生意中秦某最在意的。

  秦某借了110万元给李女士,其中100万元直接还了原来的高利贷。剩下的10万元,李某直接扣了第一个月2.75万元的利息。

  用房产抵押借高利贷有一条行规,借款人要与出借人签订委托出售房屋的协议,房产证交由出借方保管。这实际上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如果借款人还不了钱,出借方就可以拿着委托公证将房子卖了抵债。

  秦某承诺,如果李女士按期支付利息,绝不会变卖房产。

  可事实上,在放款的第二天,秦某就以21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了出去。

  房子几经倒手多人获利

  “第一个月还没到期呢,你为什么就给卖了?”庭审时,公诉人质问秦某。“她借钱时承诺抵押的房子没有出租,但我发现她把房子出租了,所以就卖了。”秦某的解释无法让公诉人接受:“出租了房子意味着还不上你钱吗?”“不是。”秦某摇摇头。公诉人质问:“那你卖人家房子是什么行为啊?”秦某高声分辩:“我不管您怎么想,我当时没考虑别人,我就不想承担风险。”

  事实上,秦某没有任何风险,还坐收渔利。11月13日,李女士主动给秦某支付了第二个月的利息2.75万元。此时,秦某已经卖了她的房子。“你卖房为什么不通知李女士,卖了人家房子之后,为什么还收利息?”公诉人追问。“我怕她知道后闹,房子过不了户。”秦某答。“她是房主,你还怕她瞎闹?”公诉人认为,秦某的说法都是狡辩,他的本意就是通过借高利贷骗到李女士的房产变卖。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词,连秦某的同行听说此事之后,都指责他这是诈骗。而秦某却说自己“玩”得好,不会有风险。

  李女士的房子被秦某卖掉后,又被房虫以260万元的价格转卖。很快,新房主再次将房产以290万元出手。直到买房人拿着房产证找上门来,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骗。

  “你认为自己构成诈骗吗?”公诉人问。“是。”秦某点点头,轻描淡写地说:“我就是没告诉她,就把房子卖了。”

  高利贷红火自有原因

  社会上,像秦某这样的高利贷者并不少见。秦某说,在这个圈子里,都是用房子车子抵押借款,有钱的“玩房”,没钱的“玩车”,红红火火,成了一个地下产业。

  对于民间借贷的盛行,西城检察院公诉二处刘晶处长分析说,长期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股票、基金市场又不景气,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没有有效的投资渠道。

  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有限,贷款手续较为复杂,急需用钱的贷款人难以在有效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资金。供需两旺带“火”了民间借贷市场。

  此外,借款人普遍存在盲目借贷,不计风险的情况。据秦某供述,借款人抵押贷款的目的多为投资或维持奢侈生活。投资贷款者中80%为盲目借贷,有的对于投资信息过于轻信,抵押借款最终无力偿还。

  高利贷并不是个新行业,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这是见不得光的非法产业。“但事实上,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仅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了界定,对于民间借贷,除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之外没有特别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刘晶处长说,目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国家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对于那些非机构性的民间高利贷,更是难以打击。

  高利贷常伴刑事犯罪

  据检察官介绍,私人贷款公司一般按每月5%至10%的比例收取利息,加上“利滚利”的计息模式,会在短期内产生巨额利息。

  此外,自古高利贷就有“九出十三归”的行规,意思是借钱1万元,只能得到9000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13000元。至今,这一传统仍被沿用。

  也因为这种高利率,现实中,常会伴生刑事犯罪。

  经营租车公司的肖某因为汽车被人骗租,造成严重亏损和资金短缺,他借款700万元高利贷盘活公司,年利率在20%左右。此后,公司就进入了挣钱、还利的死循环之中。为了保障经营,肖某不计后果地将自有车辆和一部分他人代租的车辆再抵押借款,高额的利息最终压垮了肖某,他只好一走了之。

  在此后逃亡的5年时间里,肖某做过公司保安、当过建筑工人,吃够了苦头,最终投案自首。经西城检察院公诉,被判一年半。

  去年8月,被害人石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北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的老板朱某,向其借款2万元,月利息4000元。此后,石某除了汇款7000元作为利息和手续费用外,一直没有还款。

  今年3月5日,朱某伙同公司三名员工开车将石某强行带到昌平一处农庄,逼石某还款5万元。石某不肯,朱某的三名员工便对石某拳打脚踢,让石某给家里打电话筹钱;后石某的家人报警,朱某等人被抓。

  今年7月,朱某因非法拘禁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三名员工也获刑7个月。

  对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

  对整治高利贷市场,检方认为,目前我国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对于高利贷行为可区分为一般民间借贷和职业放高利贷行为,将职业放高利贷,特别是涉恶行为,适当纳入刑法范畴。

  西城检察院刘晶说:“从市场主体上,应构建以放贷者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如参考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等制定相应法规,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

  在建立规范完善的民间借贷市场之前,应继续加大正规融资渠道对资信、业绩良好的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加大扶持力度。

  为整顿民间借贷市场,需要司法机关继续保持对涉高利贷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民间高利借贷中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记者 孙莹 插图 冯晨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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