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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涉财产犯罪成为漏罪重灾区

2013年10月23日 10:07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很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或者一种犯罪行为由多人实施,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有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会被遗漏。如何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盗窃诈骗易发生漏罪情况

  通过调研昌平区检察院2011、2012年公诉机关办案中追诉漏罪的相关数据发现,涉财产型案件追诉漏罪数量占追诉漏罪总数的绝大部分,其中涉及盗窃、诈骗两个罪名的又占到追诉漏罪总数的一半以上。如贾某等人犯诈骗罪一案,经追诉增加犯罪事实32起;鲍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经追诉增加犯罪事实224起。

  涉财产型犯罪之所以成为发生漏罪的重点案件领域,一是很多财产类案件都属于伴生性案件,即一个案件的发生往往意味着存在另外一个案件,也就可能存在另外的嫌疑人及犯罪事实。如在盗窃犯罪中,盗窃案的背后可能存在着销赃犯、收赃犯等。

  二是诈骗类案件,特别是全国性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关系错综复杂,证人、被害人分布广泛,线索分散等,都给刑事侦查取证带来不小的挑战,加之侦查时限的限制,此类案件中难免会出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形。

  三是迫于办案压力,侦查人员有时会采取统一模糊的做法,即只要有一起事实能构成一个罪名,就先顺着这个思路集中查证相关证据,至于在侦查中掌握的其他线索则不予重视,以期达到较快侦查终结一个案件的目的。

  四是容易忽视相关言词证据、书证中体现的其他内容,或者有选择性地放弃一些言词证据中的线索,不予深入挖掘,这容易使隐藏在证据背后的其他犯罪事实难以得见天日。

  公诉机关应更多提前介入

  如何加强追诉漏罪工作,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呢?

  一是重点领域重点突破。调研数据显示,追诉漏罪的案件涉财产类占到75%,共同犯罪案件占到31%,因此应以财产类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方向为中心突破口开展追诉漏罪工作,集中优势力量加大对这两个方向的审查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是强化追诉意识与协调配合。公诉人必须摒弃“不愿追”的思想,牢固树立“不追诉就是失职,不善追诉就是不称职”的办案理念。另外,公诉人还需强化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公诉机关提前介入的力度,加强对退查案件的跟踪监督,以审查促侦查,及时、全面地获取指控遗漏犯罪所必需的证据。

  三是培养追诉能力与审查技巧。做到“看”、“查”、“问”、“报”、“督”,即宏观把握案件特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深入挖掘新的犯罪事实,准确汇报漏罪主题和重点,随时关注补侦动态和进度。

  四是强化追诉监督与经验交流。外部要加强上级检察院的追诉监督,内部建立追诉监督机制,形成“主诉-处室负责人-主管检察长”的逐级监督机制;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评比,将评比结果纳入对公诉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吕山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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