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消法赋予买家“后悔权”不能过于绝对
2013年10月23日 13:23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规范网络购物,是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的一大亮点。主要涉及7日无理由退货的限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网络购物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10月22日《新京报》)
舒锐(北京法官):此次消法草案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但“后悔权”也不能过于绝对,否则,既可能遭到滥用,也会给商家带来损失。因此,草案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一制度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彰显了契约公平理念。
黄春景(广西职员):许多时候,消费者在维护网上购物权益时,经销商将责任推给了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将责任推到了厂家……种种纠葛,导致消费者东奔西走,浪费大量时间、精力、物力后,却依然难以维权。由是观之,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不能只是看到了商家的无奈,也要体会到消费者维权上的不容易,如此才能真正平衡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
【编辑:白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