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开车门将骑车人撞倒 法院判其赔伤者7万余元
2013年10月24日 10:2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王女士打车送孙子上学,却在开车门时不慎将恰巧骑车路过的周先生撞倒。西城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除保险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赔偿以外,王老太也被法院判决需赔偿周先生近7万余元。
原告周先生诉称,2012年9月1日,出租车司机沈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某胡同车道内后停车,车上乘客王女士突然将右侧车门打开致其受伤。经西城区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司机沈某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次要责任,周先生无责任。因事故导致周先生受到严重伤害,遂将出租汽车公司和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出租车司机沈某未按规定停车,乘客王女士开启车门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定沈某承担80%的责任,王女士承担20%的责任。由于在事故发生时,沈某从事运营服务,出租汽车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周先生12万余元,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周先生30万余元,王老太赔偿周先生7万余元。同时,法官提醒打车乘客,在上下车开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