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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冷静看待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2013年10月24日 10:56 来源:新快报 参与互动(0)

  陈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被抓一事演变成公共事件,令人忧虑。跳出个案观察,上市公司能不能批评?警方能否以职务作品涉嫌犯罪为由先行抓捕记者?媒体及行业组织能否借助法律去保卫正当的舆论监督?这些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10月23日,广州《新快报》在头版头条发表通栏标题文章,呼吁长沙警方释放该报记者陈某。此前,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新快报》记者陈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已于10月19日被长沙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哪些属于“损害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无疑指向的就是“信用”和“名誉”。它是指社会公众对具体商业主体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在刑法上,并不是所有“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如该商业主体自身存在问题,经媒体曝光后信用大跌、名誉扫地,这种损害实则是由主体自身的问题所带来的。而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并无违法,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个案亦不多见。正如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所言,这个罪名的“门槛”很高。有心人应该还记得,2010年,记者仇子明就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被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省丽水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舆论的广泛关注,“跨省追捕记者”也成为一时的网络热词。最终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其理由就是拘留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由于长沙警方尚未具体披露被刑拘的陈某究竟有哪些“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我们也不大好就对个案的性质进行评判。但要提醒的是,记者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首先应看其报道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其次,该记者的捏造、诽谤、散布等行为还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易言之,只有在记者为达到损害企业商业信誉的目的,明知报道的内容为虚假仍进行报道,方才合乎此罪的基本要件。

  有纠纷应在法庭上见

  此案在很多媒体人看来,记者接受媒体安排进行采访报道,本是典型的职务行为。警方若以报道损害了报道对象的商业信誉为由进行归罪,也应先找报社。

  值得关注的是,《新快报》与报道对象中联重科已有一宗关联的民事诉讼正在进行之中。陈某的报道是否涉嫌“捏造”,本可由法院来认定。广东省政法委官方微博在对此事的评论中也强调,“有纠纷,在法庭上见,这是法治正道。”“法庭上见”,就是鼓励冲突双方把法理、道理和情理摆在法庭、辩在法庭,让司法来居中裁判。

  警方当然也有权就刑事罪案介入调查,但针对职务行为以刑拘记者作为办案的前奏,值得商榷。目前的进展,可能激化矛盾。

  恪守法治才是最大公约数

  我们无意质疑警方违法办案,但呼吁警方用信息公开和程序正义来平息相关质疑。诚如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范以锦所言,怀疑陈某“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掌握了陈某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事实上,网络舆论场上也不乏怀疑长沙警方存在地方保护倾向或与报道对象存在利益勾连的声音。这种种猜测,以及基于立场的不同而相互攻讦并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当下最迫切的,还是回归事实,回归法治。

  陈某涉嫌损害商业信誉被抓一事演变成公共事件,令人忧虑。跳出个案观察,上市公司能不能批评?警方能否以职务作品涉嫌犯罪为由先行抓捕记者?媒体及行业组织如何借助法律去保卫正当的舆论监督?这些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陈某、《新快报》及长沙警方,更关乎司法调查与舆论监督的共生共存之道。

  媒体固然需要保持必要克制,但抓人的是警方,作为执法部门的长沙警方更应就陈某案及时且充分地作出合乎现行法律的解释与说明。毕竟,恪守法治才是最大公约数。(王云帆)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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