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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存在严惩七情形时检察机关将建议从重量刑

2013年10月24日 15: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0月24日电 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从严惩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

  有记者问,《意见》第25条规定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要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移送起诉的时候,应该如何具体把握?

  肖振猛说,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要注意审查《意见》第25条规定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应该“更要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经查实,如果存在《意见》规定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该向审判机关提出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

  肖振猛指出,《意见》规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更要从严惩处”的七种情形,加大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意见》规定的七种情形,检察机关在审查移送起诉时要注意从犯罪的身份、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等方面把握。

  肖振猛指出,《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要求,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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