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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尾随女学生意图强奸 对方逃离一审仍判有罪

2013年10月28日 10:55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43岁的李某在小学附近尾随女学生,意图强奸。但都因为女学生逃离现场,没有得逞。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即使这样,李某仍因犯强奸罪获刑一年。

  李某43岁,小学文化,是沈北新区一名农民,他的残疾证上载明,其为智力四级残。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2月份,李某在沈北新区一所小学附近,先后六次尾随几名小学女生,欲对其进行奸淫,都因女学生逃离现场而强奸未遂。

  2012年12月下旬一天,李某在该小学附近,趁一名女生独自走路之机,产生了奸淫的念头。李某采取给糖、拽胳膊等手段,欲对女学生进行奸淫,但因女学生逃离现场,仍强奸未遂。

  2012年12月末,李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被批准逮捕。事发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作案时有完全责任能力。今年4月,检察机关将此案起诉到法院。

  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采用跟踪女学生等方式,欲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但因女学生逃离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李某为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减轻处罚。

  昨日,记者从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一审被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杨崇峰律师表示,虽然因女学生逃离现场,李某强奸未遂,但这是因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从轻、减轻处罚,但并不是没有犯罪。

  杨崇峰律师表示,强奸罪指使用暴力,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这种行为发生,即使没有达到实际接触,也构成强奸罪。

  李某采取给糖、拽胳膊等手段,有想强行与女学生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 汤洋)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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