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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可获奖励

2013年11月04日 14:54 来源:南宁日报 参与互动(0)

  为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近日我市发布通告,决定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达10万元。

  通告所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举报人可以用书面材料、电子材料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一切情况严格保密,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并依法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范围包括:吸毒;存在吸毒问题场所;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种植(持有)毒品原植物;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组织、强迫、引诱、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涉毒情形。

  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案奖励100—500元;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场所,查获吸毒人员5名以上奖励800—3000元;举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根据缴获毒品量每案奖励200—50000元;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管制级别和缴获数量每案奖励50—20000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和非法贩卖罂粟壳,按查获数量每案奖励500—50000元;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奖励2万—10万元;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追逃相关规定奖励;举报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经查证属实, 每案奖励500元,特别重大的团伙犯罪案件,每案奖励3000元。(记者 孟振兴)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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