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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条小狗抡棍打死生父 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

2013年11月10日 11:2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漫画/高岳

  近年来,无辜公众遭受精神疾病患者伤害的悲剧时有发生。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刑诉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纳入司法程序,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强制医疗制度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既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医治

  农民郭某因为自己养的一条小狗被父亲打死,愤怒中拿起竹竿猛打八旬老父的头部,致父亲死亡。经鉴定郭某不具备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对郭某实施强制医疗。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该区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今年5月10日,郭某因所养的小狗被其父亲打死,愤怒中施暴殴打其父致死,邻居报案后,公安民警将郭某抓获。后经司法鉴定郭某属于精神病患者,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对郭某强制医疗。检察机关审查后,于9月25日向法院提交了对郭某强制医疗的申请书。

  法院受理后,依法会见了被申请人郭某,并为其指定了诉讼代理人。10月18日,长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郭某因身体和精神状态等原因,未参加庭审,郭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审理过程中,法庭主要围绕强制医疗的三个必备要件,即郭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了调查和辩论。

  经审理查明,现年50岁的郭某是长寿区一农民,之前与80多岁的老父亲居住在一起,两人相依为命。5月10日上午,郭某的父亲与朋友在家门口聊天。家中的一只小狗一直在面前“汪汪”叫,郭某父亲听得不耐烦便捡起一根棍棒追打小狗,小狗不幸被打死。

  听到小狗的惨叫,酷爱小狗的郭某从家中跑出来,看到小狗被父亲打死,郭某顿时失去控制,一边大骂父亲,一边捡起竹竿猛烈敲打父亲头部,直到父亲倒地昏迷。因伤势过重,郭某父亲不治身亡。

  5月21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郭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认定郭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7月30日,经询问被申请人郭某的主治医生,郭某幻觉妄想等阳性精神症状没有完全治好,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建议对其进行继续治疗。检察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及主治医生的意见向法院申请对郭某入院强制医疗。

  长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系精神病人,其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依法决定对郭某强制医疗。

  ■以案释法

  强制医疗须符合三大要件

  由于过去没有强制医疗,而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又因经济等种种原因,既不能让精神疾病患者进医院治疗,又不能捆住其手脚,严加看管,无辜公众遭受精神疾病患者伤害的悲剧时有发生。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纳入司法程序,一方面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另一方面也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保障其不受非法侵害。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强制医疗的三个必备要件,即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但最终判定当事人应该进医院还是进监狱,要由法院作出决定书。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已不具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同时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本报记者徐伟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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