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呼唤财产申报快点来

2013年11月11日 17: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冯伟林受贿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冯伟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绝大部分内容予以承认,但对于一些行贿人在逢年过节时送的礼物和钱财,则辩解称是“人情往来”。

  大凡落马的贪官,都擅长狡辩。对于那些来路不明的财物,往往都以“人情往来”掩人耳目。冯伟林不是第一个,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上网一搜,发出“人情往来”之辩的贪官比比皆是:“三湘”女巨贪蒋艳萍,利用职权先后收受贿赂20次,合计人民币达308万元,可她却以“人情往来”为由否认6项受贿指控;又如湖北省政府原秘书长焦俊贤收受财物75.4万元,但辩护律师提出某些收受钱财行为属“人情往来”,不应作为受贿论处;浙江省宁波市交通局原局长奚际斌利用以春节、弟弟打工、妹妹还债等名义收受多人财物合计33万余元人民币,最后还发出“人情往来,不给他们办点事说不过去”的感叹……

  由此可见,“人情往来”成了贪官敛财的主要手段,也成为落马贪官自我辩解的一张王牌。贪官之所以喜欢把“权力寻租”牵强附会地理解为“人情往来”,主要原因是在当前形势下“人情往来”跟“贪污腐败”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界限,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和约束。

  如何区分人情往来与违法犯罪行为呢?绝大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公务员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如果接受赠与的财产数额巨大,那么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果申报财产数额与接受赠与财产数额明显不一致,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介入调查。在财产申报制度下,不管公务员接受多少礼金,也不管公务员采用什么方式接受别人的馈赠,只要没有如实申报财产,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我国,虽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讨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却一直步履蹒跚、举步维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之困,与法律缺位或有直接关联。目前实行的所谓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仅仅是一些党内的规定和纪律,尚未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如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均包括财产申报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只是党政系统的内部规定,与具有全民约束性的法律法规相比,缺乏刚性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其实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将公务员的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真正构建一条反腐败的“高压线”和铁律,让贪官的不法“人情来往”不敢藏匿,也无处藏匿。

【编辑:朱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