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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孕妇终止妊娠 诉请精神损害获赔五千

2013年11月12日 10:18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播报人:鄞州法院

  今年5月20日下午,25岁的王燕燕(化名)骑着电动车,与一辆轿车相撞,王燕燕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车主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燕燕承担次要责任。

  因检查需要,王燕燕在受伤次日接受了CT和X射线检查。此时王燕燕已怀孕一个多月。出于胎儿健康考虑,在医生建议下,王燕燕在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事后,王燕燕将费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称人流给她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000余元。

  费某和保险公司辩称,人流与交通事故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虽未直接造成王燕燕人流的后果,但她因在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过程中,接受必要的CT和X光照射检查后,虑及胎儿健康而终止妊娠,情非所愿,势必导致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判决费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王燕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王燕燕终止妊娠虽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因接受X光检查而终止妊娠,故其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之间是有联系的。

  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只有经鉴定构成伤残时,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原告王燕燕的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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