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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虽然持有砍伐证 滥伐林木超出标准仍获刑

2013年11月12日 15: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即使砍伐自己的林木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证或超许可采伐达到法定标准都将构成滥伐林木罪而被追诉。11月8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虽持有砍伐证,但因滥伐遭追诉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平远县是林业大县,森林资源丰富,该县林农黄某珍承包了自己村里的集体山林,为采伐此山林的林木,黄某珍办理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对该山林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其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显示,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指标为材积17立方米。黄某珍要求工人在山林里采取择伐的方式砍伐林木,期间,黄某珍还办理了17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并用此证将其砍伐的林木销售了16立方米。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现场查扣黄某珍砍伐的林木。当天下午,黄某珍投案自首。经鉴定,黄某珍在其承包的集体山林里采伐的林木总材积为28.4立方米,其滥伐林木材积为11.4立方米。

  该案主审法官李秀兰提醒林农,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林农拥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要想采伐林木,也得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算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采伐林木,还要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否则,仍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黄义涛 刘苑桂)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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