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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废止劳教制度 劳教场所可以改成轻型监狱

2013年11月16日 14:5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解读·废止劳教制度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闻讯中央关于废止劳教的决定后,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羊城晚报记者发来了这条短信。

  10年前,还是广东省政协委员时,朱征夫就认为劳教违宪,提议在广东率先废除。今年全国“两会”上,他提议设宪法委员会,建立宪法审查机制,再“轰”劳教。

  朱征夫注意到,这次中央作出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废止劳教制度,与之前所提出的适时停止使用不同,“停止使用,制度还在那里,废止就是制度也没有了。我觉得这个意义非凡。”

  据介绍,我国劳教制度在1957年建立,当时国家还没有刑法,因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法治的完善,特别是《立法法》产生后,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加上宪法和法律强调程序公正,劳教制度在程序上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地方政府用劳教来维稳,更使劳教制度臭名昭著。“我认为中央关于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是非常英明的,公民的自由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胜利。”

  那么,劳教制度废止了,以前适用劳教处理的违法行为又该怎么办?朱征夫认为,轻微的刑事犯罪按刑法处理,现有的劳教场所则可以改成轻型监狱或戒毒所。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可以适用“违法行为矫治法”——就是给予一定的处罚,但不关押到特定的场所,而是由社区的特定的工作人员如社区民警、司法工作人员,一起进行教育。至于原因,他说,如果把这些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集中放在劳教所,容易“臭味相投”,而如果将他放到社区里,既不脱离社会,又不脱离家庭,帮扶工作更容易做。

  不过令他有些遗憾的是,“违法行为矫治法”虽然呼吁了多年,但目前尚未立法。他认为,应该加强相关立法和社区矫正工作,利用社会力量对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矫正。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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