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审议信访条例草案 强调群众主体地位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分组审议《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不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指出,信访立法应当以维护信访人的权利为出发点,既规范信访人的无序行为,也充分保护信访群众的权益,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待群众的行为,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防止走到对立面。
观点
立法的出发点应是维护信访人的权益
“疏导教育”、“说服教育”、“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条例草案中的这些用语引起了参加分组审议的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出发点的关注。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信访立法在很多人看来是规范上访群众的行为、规范信访秩序,这种思路是有偏差。信访不等于闹事,群众向党委政府提出积极的建议,比如推进改革开放、建设和谐社会等,也属于信访范围。
省法院在评估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中也指出,“法制的归法制,信访的归信访”这个提法值得斟酌。法制和信访没有矛盾,只是说过去解决信访问题时存在非法制化的情况。我们立法的出发点,应该是维护信访人的权益,而不能去限制或者说制止这方面的权利。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信访条例首先要体现群众路线,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渠道通了问题就很好办了。另外,还要规范信访工作、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待群众的行为,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争议
信访是不是一种补充救济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了信访制度的功能应当以政治参与、表达沟通、权力监督功能为主,权利补充救济功能为辅。但在审议和评估过程中,是否明确“权利补充救济”的功能定位存在不同的看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朱穗生在昨日的分组审议时指出,定位表述中“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充救济制度”这个提法应该斟酌,他不赞成把信访作为一项救济制度,因为目前国家的救济制度很多,还是要回归到信访本身的功能定位上,那就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
“就立法宗旨来看,我不认同将信访作为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的手段,因为信访没有权利救济的功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曾学智说,信访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很多是历史问题、社会问题,甚至是很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全盘考虑、适当解决,但不等于是信访条例可以解决的问题。
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吴军辉则指出,从信访制度的历史来看,大部分集体信访都是维权,绝不是说纯粹地为了政治参与,纯粹地为了监督谁而来搞信访,大部分都是为了维权。它客观上确实是一个权利救济的途径。同时,现在是矛盾集中显现的时期,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如果不能通过补充性的权利救济途径为群众解决问题提供出口,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个不稳定因素。(记者 辛均庆 通讯员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