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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公开,革新法律价值观

2013年11月27日 15:43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信息时代的司法公开,无疑会对一线法官带来某种压力和不适,质疑声也随之而起:捍卫司法权威,是通过重新披上司法神秘化的外衣,还是通过全方位的司法公开?这不仅是一种司法方法论的选择,更是一种法律价值观的革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信息时代对司法资讯的叠加传播、迅速复制和成倍放大,对司法活动的规范、严谨和自律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同时也使当事人的私权利益被屡屡置于网络舆论的裹挟之下。在多重价值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大数据时代,我们既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来捍卫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空间,也要正确认识互联网时代司法公开带来的巨大价值。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

  对社会而言,司法公开可以更好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司法公开也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公开,恰可以从制度和程序上抵御外来干预。实践证明,坚持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确保“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印、干扰必有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人民群众才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文见今日人民日报,本报有删节)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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