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抚育外孙6年未获知恩报恩 起诉索要带孙费
辛苦挣钱抚育外孙6年,却没有得到女儿女婿的知恩报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两位老人为此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女婿支付“带孙费”及劳务报酬15万余元。
近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处女儿女婿支付劳务费及利息的判决。
老李是新疆石河子某团场的职工。2007年,老李的女婿王林和女儿以在独山子忙于工作和生意,无人照顾孩子为由,将幼小的孩子交给老李夫妇抚养照看。“当时说好每年给我们2.4万元工资,可直到今年3月仍未付分文。”老李说。
据老李介绍,当时他们还在种地,一年收入5万元左右。照看外孙后,二人无暇种地,没了经济来源。而女儿和女婿一直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没有向他们支付一分钱。无奈之下,家里的生活只能靠他们两位老人干保洁工挣钱补贴。
对此,王林在法庭上辩称,岳父岳母2005年去北京旅游,他出了23700元;2008年,岳父在石河子买了两套单身公寓,他出钱买了一些装修材料;2009年,岳父母外出旅游,他又出了3000元。
“两位老人是我的岳父母,从亲情角度讲,他们要这些钱不合理。如果他们要劳务费,那么应当把我给岳父母的钱也算一下。”王林称。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辈的义务,其帮助女儿女婿照看孙辈时付出了劳动,与女儿女婿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对劳务合同关系予以确认,所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两张欠条的内容,双方约定照看孩子的费用为每人每年12000元。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007年2月至2012年2月劳务费12000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劳务费24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的约定,对此案进行一审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林夫妇支付岳父母劳务费144000元、利息7177.84元,合计151177.84元。
■记者手记
父母起诉子女讨要“带孙费”,作为子女该如何反思?“带孙费”这笔账不容易算清楚,但从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案例可以看出,义务归义务,权利归权利,即使是骨肉相连,权利意识也不可模糊。尤其是老人从“免费保姆”的身份中解脱出来,是其自我意识的觉醒与回归,也在提醒年轻人,不要把老人的付出当成理所当然的事。或许老人提出“带孙费”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子女们更应扪心自问,对父母,我们想得够多、够细吗?(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郭玉强葛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