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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乌木之争”陷僵局 法律缺位致官司难息

2013年11月30日 09:58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法不明理还乱”又成了新的现实。

  四川继彭州市村民吴高亮为乌木权属争议状告镇政府之后,近日,该省什邡市南泉镇政府又以“官告民”的方式,将该镇一从自留地挖出乌木的村民告上了法庭,要求村民林某停止侵占和阻挠转运乌木。

  面对接二连三官民争夺乌木、“权属”难以划分的尴尬局面,当地司法界有关人士已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定纷止争。

  关于官民“乌木之争“,近年来记者曾持续跟踪报道。其中就有一度引起全国普遍关注的四川“彭州乌木官司”案。

  2012年2月,彭州市村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河道边发现了一批事后被确认具有较高价值的乌木。当他正雇人挖掘时,被闻讯赶来的通济镇政府以乌木当属国家所有为由强行挖出运走。事后,通济镇政府试图以7万元来奖励吴高亮的这一“发现”,但吴既认为该奖励额过低,又坚持该乌木理应归其所有,为此,将通济镇政府告上了法庭。经成都市法院多次审理,吴高亮最终还是“败”给了镇政府。

  法院认为,吴高亮请求确认7件乌木由他所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这一裁定,自然让“乌木归谁所有”又留下了一个谜团。

  无独有偶,今年10月23日凌晨,与彭州市相距不远的什邡市南泉镇政府接新桂村干部报告,反映该村6组有人趁夜破坏基本农田挖采乌木。镇政府值班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村民林某的承包田里挖出3根乌木,分别长约9.9米、10.5米、5.5米,直径约1.1米、0.8米、1.1米。值班人员当夜运走一根乌木。当日上午,镇政府干部到现场转运剩余2根乌木时,林某及其亲友称乌木属于自己,阻止政府干部拉走乌木,相关工作人员劝说无果。

  据悉,这3根乌木是一个专门团队通过探寻发现,事先支付了林某2000元农田破坏补偿金,说要在林某的承包田里挖个小洞。没想到挖了两米多深后,巨大的乌木呈现在眼前。24日上午,挖掘方与林某一家因乌木归属发生冲突,挖掘方的叶某用猎刀将林某亲属3辆车的12只轮胎当场刺破,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对叶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当乌木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后,南泉镇政府采取了出乎意料的举动——将村民告上了法庭,“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再次因乌木发生民事、刑事案件,镇政府研究决定,以原告身份向市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由人民政府以民事主体身份,对村民提起乌木民事确权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记者注意到,此次由当地政府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没有先定性乌木就是政府的,比之“彭州乌木官司”中政府先断定河道上发现的“乌木”理应归国家所有,似乎更为理智。事实上,近年来在全国多地发生乌木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乌木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始终未得到明确,以致逻辑上无法形成唯一推断而使此类事件接连发生。

  据什邡“乌木官司”被告方代理律师刘锋介绍,乌木这一特定物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动植物化石、矿产已有基本的共识,目前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乌木属于《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埋藏物,还是属于《物权法》第116条规定的天然孳息。为此,他在近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律师建议书中表示,乌木系树木与土地结合产生出具有新的自然属性的另一物,并未被人占有取得过所有权,因此不属于埋藏物,应属于天然孳息,依法归公民所有。他建议尽快对法律规定的埋藏物、天然孳息等法律概念,作出广义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与刘锋观点相近的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宇也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埋藏物系原所有权人主动、有意识的掩埋行为或被动造成的所有权人与标的物控制分离而形成的物的掩埋,据此可知,乌木本身不具有埋藏物的特性。他还说,在国土资源部的矿产资源目录中,也并没有明确把乌木归属其中,所以乌木也不能认定为矿产资源,不应认定为国家所有。因为“乌木分布零散,不构成集中成片的可开发性,如果认定为国家所有,不利于实现乌木的发掘、流通和价值再创造。

  如果要平息上述争议并避免官民争夺乌木事件的不断出现,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能够指导审判的司法解释。记者 高 柱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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