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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非典型”交通事故:学车、试驾、拼车

2013年12月03日 09:43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无论从最初的学车、试驾、买车,再到时下新兴的租车、拼车,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离不开车。近日,海淀法院就通过4个案例为读者解析,当遇到这些“非典型”交通事故时该如何划分责任。

  拼车事故

  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与李某俩人通过朋友认识,一聊发现都住在一个小区,上班地点也很近,王某于是提议搭李某的车,每月分摊一半车费。今年1月,李某驾车载着王某在上班路上与陈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中王某头部受轻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责,但王某认为李某收了费就应当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因此将李某一并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王某与李某形成“拼车”关系,车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具有过错,因此无需担责,最终判定负事故全责的陈某对王某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拼车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参与拼车双方签订书面的拼车协议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但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以此作为对抗第三人的抗辩理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仍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双方的约定可作为事后追偿的依据。

  租车事故

  一般由实际驾驶人赔偿

  林某去年底来京办事,为方便出行租了一辆车。今年2月,林某驾车与管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度颅脑损伤,四级伤残。经交管部门检测,林某所驾驶的车制动系统、前车灯等均存在缺陷,认定其负事故全责。管某起诉林某及其租赁公司,索赔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驾驶不当导致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未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对事故发生也具有过错。最终判决林某、租赁公司对管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由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实际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若提供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如知道或应知道车辆存在缺陷的(如上述案例所述)、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形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试车事故

  试车人行为不当应担责

  今年4月,张先生在4S店试乘,因4S店试车员驾驶不当,该车与路旁人行道护栏相撞,导致张先生小臂受伤。交警认定试车员李某承担事故全责。后张先生将该4S店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李某系为4S店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判决该店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10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试乘是汽车经销商提升业绩的一种促销手段,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试乘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试乘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即汽车经销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若试乘人在试乘过程中有过错的,如存在扰乱正常驾驶的不当行为,应当相应减轻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学车事故

  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大二学生小郭报名学车,在实训过程中,驾车不慎撞伤行人王某,交警认定小郭负事故全责。后王某将小郭及驾驶培训机构诉至法院,索赔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期间,一般由培训机构派遣专业教练陪同进行车辆实训,若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车辆一方责任的,学员虽是驾驶人,但在教练员在场的情况下,培训机构因其经营性而需要在车辆培训期间履行安全监管及保障义务。因此,若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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