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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堵车发生口角 动手打架一人重伤一人获刑

2013年12月03日 13:53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只因为堵车发生口角,一方找人报复,双方动起手,最终结果却是两败俱伤。昨日记者采访获悉,此案中找人报复的人受了伤,另一方一审被判了刑。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16日。当日13时许,44岁的外省个体司机李某某驾驶大货车行驶在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西侧道路时,因为堵车,与乘坐中巴车回家的男子姜昕(化名)发生了口角。之后,李某某驾车离去。姜昕气愤难平,他打电话联系了两位朋友,一起去追李某某。来到察素齐镇把什路与绕城路的交会处时,他们追上了李某某的货车。三人不由分说,将该车拦了下来。姜昕用铁锤将货车挡风玻璃及左车门玻璃打烂。李某某见状开车逃到了西绕城路的交警岗亭门前。姜昕等三人继续追至交警岗亭与李某某扭打在一起。厮打中,李某某随手捡起木棒将姜昕的头部打伤。

  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昕开放性颅脑损伤为重伤。检方指控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昕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李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000余元。庭审中,李某某则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且在事发后主动到公安局,属于自首。

  依法审理查明并认定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某与姜昕等人厮打过程中,为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地不法侵害,以木棒回击姜昕的方式采取制止行为,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用木棒击打姜昕头部致其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追究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李某某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但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关于李某某自首的辩解,法院经查,报警人为执勤交警,且由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李某某到案,并不是主动投案,故认定李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此外,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姜昕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即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对姜昕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12000余元。同时,鉴于姜昕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承担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60%,即7658元人民币。综上,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人身权不受侵犯,法院2013年11月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没收犯罪工具木棒一根。李某某赔偿姜昕各项经济损失7658元,驳回姜昕有关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至此,姜昕和李某某一个受了伤,另一个被判刑,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果。(记者 何芳 通讯员 云敏)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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