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丈夫送“少妻”20万购房 离婚后索房败诉

2013年12月03日 15:22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6年前,魏志结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大学生廖红,为表达自己的诚意,魏志赠送给廖红20万元,廖红用这笔钱按揭了一套住房,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廖红提出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婚前财产。11月27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廖红支付魏志补偿款17.4万元。

  2008年10月,廖红用魏志所赠的20万元按揭购买了城关区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廖红名下,贷款24.3万元。2009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廖红经常以单位应酬为由夜不归宿,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1年5月,廖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魏志以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拒绝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2年7月,廖红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属于其婚前财产。

  该案在一审期间,魏志提出,用于买房的20万元首付款是自己向廖红支付的彩礼,并不是自己赠与廖红的,当初给钱只是为了结婚买房用,因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婚后贷款全部是由自己偿还。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魏志对其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廖红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因此,判决房屋归廖红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廖红补偿魏志补偿款17.4万元。魏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