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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例举律师越轨行为:强奸女当事人后指其盗精液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07日 03:2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律协称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规定,对确有违规行为的律师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

  那么,作为律师,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的底线究竟在哪?如果出现违规之处,又该如何处理?

  新京报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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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越轨行为是危险信号

  作为律师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不能当“没牙的老虎”,有义务惩戒不当职业行为,在这个时候启动调查正当其时。

  新京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作为长期研究律师职业伦理的学者,你怎么看这些问题?

  许身健:北京律协启动调查程序非常有必要,一段时间来,李某某案引发了轰动性的关注,具有非常多引发关注的因素,比如强奸、公众很敏感的“官二代”等。这个案件前后涉及多位律师,暴露出来不当职业行为。很显然,这些不当的职业行为已经影响到律师群体形象。律师群体形象不好的话,必然会影响到每一位律师。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自治组织,律师协会不能当“没牙的老虎”,有义务惩戒不当职业行为,在这个时候启动调查正当其时。

  新京报:你提到律师的不当职业行为,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看,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许身健:李家聘请律师,在他们看来应该是律师界各方面素质高的律师,但各类表现却遭到公众质疑,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个案件中,暴露出大量的律师不当职业行为,比如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这些问题涉及律师的保密义务、言论界限等问题。

  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还有一些其他现象,比如有一位律师向李某某的母亲发出一个短信要约:希望你聘请我做你儿子的辩护律师,因为我现在需要这样的一个大案要案,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担任政协委员。如此赤裸裸的行为不光是律师、法律人,整个社会公众都要谴责,这是一种裸奔行为,是非常丢脸的行为。总体而言,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尤其认真对待律师职业。

  新京报:这个案件暴露出来律师职业的问题并非偶然?

  许身健:是这样的,李某某案件只是一个截面,反映出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李某某案中,能看到这里面不少律师都有不当职业行为。但不只是这个案子,客观地讲,其他一些严重的不当职业行为非常普遍,有些案子只是大家没有关注到,但非常严重。比如最近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强奸女当事人的案件,去年北京一家著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隐瞒自己的美国公民身份,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材料,骗取中国律师资格,涉嫌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证书,并以中国律师的名义违法执业十年有余,直到被媒体揭露后才东窗事发。

  新京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律师不当职业行为不仅屡见不鲜,也存在于律师执业的各个领域?

  许身健:是的。律师的不当职业行为确实是五花八门。比如违反保密义务的,侵犯委托人资产的,不当进行宣传广告的……甚至你还可以看到,北京一家律所的主任强奸女当事人,法庭上还说女当事人盗取他的精液,非常恶劣。律师不能跟委托人发生性关系,这是律师职业伦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比如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讲得很清楚,这是必须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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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要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内化,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

  新京报:这两个案例为何没有看到律师界的反思?

  许身健:如果登录北京律协的网站,就能看到对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处罚决定,但很少见到这些律师所在的律所的反思。

  最近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几家知名律所的律师,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在国外遭到券商起诉,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但根本看不到这些律所自身的态度。同行之间私下也许有讨论,但公开场合都因为面子上不好意思,有点视而不见的意思。就像律师强奸女当事人的案子,很多人当成刑事案件或者桃色新闻传播,律师职业伦理的角度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新京报:应当怎样界定律师职业伦理?

  许身健:伦理是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有什么样的差别?很多人现在讲律师职业伦理,把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混为一谈,实际上职业伦理是调整律师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道德是个人内化,个人对个人的一种要求。

  说伦理含义,要提出另外一个概念:什么叫职业?“profession”有一个“PRO”,“PRO”是“宣示”的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职业是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业。哪些行业应该属于职业?我们把律师作为一种profession职业包含法律人、教师、医生及神职人员,值得指出的是:律师与医生的职业特性有相似之处,我提到过这个命题“好律师若良医”。上述几个行业有一些共性特点,也就是说它们都有公共性,信奉公共服务的精神追求,是执着于促进公共福祉的群体。这种公共性就是所谓职业性,当然,律师也要生存,律师执业具有一定的商业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律师的商业性是从属性的,处于第二位。

  当下在很多会议上,律师进行讨论时,他们关注、讨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寻找拓展客户、如何营销等很多商业性话题。律师行业应当谨记自身的公共性、职业性,将商业性置于从属及次要的位置。

  新京报:从这种角度来看,好律师应当是什么样的?

  许身健:首先要对好律师下一个简单定义,我一直认为,好律师若良医,应该德才兼备。德的方面指符合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才是指要有好的法律职业技能。从中国《律师法》来看,结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律师职业角色有三:一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二是法庭的一员,三是对社会正义、社会公正有特殊职责的公民。

  但是要做到这三方面并不容易,这几个角色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律师处于整个职业伦理漩涡是因为有时必须要做出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所以我们才讲职业伦理,实际上就是怎样处理诸多关系。

  律师在职业生活中需要处理哪些关系?我想律师要处理的关系不外乎为两类:一类是对事,一类是对人。

  对事的关系是律师要具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遇到问题要迎难而上,要找到问题的症结,竭尽全力提出一个安全的、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对人的关系是作为一个律师要与律师同行、本所的上级或者下级律师以及与委托人处理好关系,另外,要处理好与检察官、法官或其他法律职业者的关系,也有处理好与公众、传媒等关系,总之要把和职业行为有关的各种各样关系处理好。

  新京报:如何来保障?

  许身健:我认为,无论是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还是保护律师这个群体本身,律师职业规范都应当规定:如果某律师知晓其他律师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并且该行为使得违规律师的诚实性、可信性存在重大疑问,则该律师有义务向律师惩戒组织报告;假如没有及时报告,则该律师疏于检举之责应当受到惩戒。

  新京报:没有相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在约束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问题上立法不够?

  许身健:问题不在这里。我们现在针对律师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完整的,比如《律师法》的法律位阶比较高,全国律协出台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各地方律协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问题是不够细化,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但是,必须看到,毕竟是相关规定,从法的精神来看,律师从事这一行,应该能理解到,从这个角度看,是因为某些律师的自律精神不够。还有一个方面,律师群体的他律做得也不好。比如,对照当下律师不当职业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律师协会的惩戒做得不够,现在律师协会也有相关的惩戒委员会,但对不当职业行为的发现以及惩戒的执行力不够。眼下很多职业违法违规行为中,受惩戒的律师是少数,落网之鱼很多。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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