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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厕内性侵不满5岁幼女 获刑六年六个月

2013年12月17日 16:2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今日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由成华区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温某强奸(幼女)案在该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最终将原判对被告人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改为六年六个月。据了解,该案是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以来,四川省首例以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再审并改判的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11年9月16日晚,温某在其暂住地成华区某公共厕所内洗澡时,碰见当时尚不满5周岁幼女郑某上厕所。温某在郑某准备离开厕所时,将郑某强奸。郑某回家后感觉下身不适,将此事告知了母亲曾某。曾某夫妇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温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后经四川大学华西附二院诊断,被害人郑某的外阴部擦伤。

  成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决温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曾某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诉,请求上诉。

  成华区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原案的侦查卷、公诉卷、审判卷,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全面复查,并多次到华西医院请教专家,多次查看案发现场。最终,检察官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但因对多个影响量刑的情节未调查核实或认定有误,最终影响量刑,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偏轻。于是,成华区检察院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获改判,在切实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同时,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郑某患尖锐湿疣需要长期治疗,花费巨大。同时得知郑某的父亲是一名普通工人,其母为照顾女儿已辞去工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解决被害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成华区检察院及时启动救助程序,为被害人申请了6000元救助金,缓解了被害人的家庭困难。(记者 时凡)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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