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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一企业排污超标 老板被判1年半罚款两万

2013年12月20日 09:25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因为严重污染环境,永康企业主胡某被判刑期1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

  这是永康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

  从10月31日到11月9日,永康警方一连刑拘了包括胡某在内的4名小企业主。胡某是这3期环境污染案件中最早宣判的。(本报浙中城事11月13日6版《金华排污入刑第一案 10天内,永康四名老板被刑拘》对此有详细报道)

  胡某在永康方岩镇双头门村经营一家电镀厂,生产保温杯。今年以来,他的电镀厂每天要加工3000个保温杯,排出近1吨废水。

  工厂建有一个污水处理池,但是效果不好,排出去的废水仍然不达标。

  根据检测,工厂废水水样中的PH值、总磷,以及总铬、总铜、总镍的浓度都不符合标准。其中,总铬的浓度达到260mg/L,超标260倍。

  永康人民法院审定,胡某电镀厂排放的污水远远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故做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刘婷婷 本报记者 陈久忍)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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