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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案少 法院受理门槛高成主因

2013年12月23日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临近年末,农民工讨薪问题又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但《法制日报》记者12月22日采访多地基层法院后发现,不少法院尚未受理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了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刑;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

  记者从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德清法院从11月起打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攻坚战,执结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逾900件,为农民工讨回欠薪1143万元。截至目前,该院尚未有欠薪者入刑案件。同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也未出现该类案件。

  “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往往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解决途径,而依托劳动监察、法院民事、执行等部门对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所开辟的维权绿色通道,大部分企业欠薪案件都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解决,真正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并不多见。”黄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闵灏说。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赫表示,恶意欠薪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因为并不是所有恶意欠薪都入刑。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才可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近年来劳动用工日益规范,对违法用工行为行政处罚力度也日益加大,欠薪案正日益减少。

  闵灏分析说,案件少与恶意欠薪入刑后,特别是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威慑作用不断增强有着一定关系,老赖们在实施恶意拖欠工资行为前,必然会考虑到该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拖欠员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并且改变联系方式逃匿在外,直至被抓归案。

  据介绍,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淳安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案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等部门职能作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人员来源复杂,导致法定凭证不足,欠薪数额不准确等,影响到恶意欠薪罪定罪。同时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受执法权限等影响,难以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以及欠薪逃匿经营者及时进行法律制裁。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政府、司法等多部门配合。”淳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席维花说。

  闵灏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数量少,与刑法所规定的欠薪行为入刑门槛偏高有一定关系。根据规定,构成该罪的,不仅要有故意不支付工资行为,还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此外,实践中如何认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在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并不容易。(袁定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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