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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要对创新持一定容忍度

2013年12月23日 16:4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12月15日,由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17期“竞争法论坛”――“互联网 价格 竞争法规制”高端论坛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这场论坛的主旨是探讨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如何规制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董昀摄

  “在面对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时,仍然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但对创新要保持一定的容忍度,需要充分考虑用户体验。”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研究员杨华权表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过度限制自由竞争和削弱市场竞争的活力。

  杨华权是15日在由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互联网 价格 竞争法规制”高端论坛上发表上述观点的。这场论坛的主旨是探讨如何界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如何规制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Q大战是近年来最为关注的互联网领域纠纷案件。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该案是迄今为止互联网行业诉讼标的额最大、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的审理对确立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规则有着重大影响,备受业界关注。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肖江平说,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但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中大多数问题都是新问题,即使有些问题在传统产业有所表现,但其形成机理、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技术、经济原因均有不同,需要展开深入研讨。

  面对互联网层出不穷的竞争行为,如何判定其正当性和合法性,确实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杨华权说,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传统的表现形式,又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往往涉及网络技术,在认定上出现不同认识,在法律适用上容易引起争议。如何划分其中的界限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创新是互联网的灵魂。杨华权认为,互联网竞争需要遵循一般的竞争规则,但对创新要保持一定的容忍度。但是,鼓励创新不等于放任不正当竞争或者抑制有效竞争,尤其是不能以颠覆性创新为幌子而行不正当竞争之实。

  许多与会专家学者也认为,应立足于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特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同时完善监管制度并密切关注产业发展,根据产业的不同特性,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逐步调整对产业的监管,致力于消费者整体福利的提升,同时为产业培育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目前,大型互联网企业都在进行业务的全面渗透并展开全面竞争,这给企业间竞争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以及产品捆绑的违法性的判断等方面。本次论坛还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了专题研讨。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等部门,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高校、法院、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和互联网企业代表参与研讨。第二届“百度杯”中国青年竞争法优秀论文奖10名获奖者也参加了研讨会。(记者 韩元俊)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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