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探视儿子遭拒状告前夫 法院判一年探视一次
夫妻离异后,双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可剥夺,家住嘉峪关市的雷女士离婚后无法探视儿子,遂通过诉讼寻求探视权,但法院作出“一年探视一次”的判决,让雷女士想不通,该案也在律师界引起争议。雷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雷女士和朱先生2011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独子由朱先生抚养。雷女士在诉状中陈述,离婚后,她探望儿子的要求总是被前夫拒绝,严重影响了母子亲情,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她在嘉峪关市区内每月探望儿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五下午,由她将儿子接回住处,周日下午送回前夫住处。
2013年10月12日,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先生辩称,离婚后,雷女士从没探望过孩子,甚至也没有要求过探望。由于自己工作原因,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加之孩子无生活自理能力,他将孩子送回渭源老家,如果雷女士想探望孩子,可自行前往。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雷女士和朱先生的儿子现在生活在渭源县,其日常生活由朱先生的父母照顾,雷女士探望权的行使不应影响儿子的正常生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雷女士在每年春节大年初一至初七探望儿子一次,由朱先生将儿子带回嘉峪关,将孩子交给雷女士,春节假期结束之前,由雷女士将孩子交给朱先生。
雷女士认为这样的判决不近人情,遂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判决,在嘉峪关律师界也引起了争议。甘肃眀昊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自己的亲生儿子一年才能探视一次,妨碍母子亲情,有悖人性常理,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