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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结伙夜盗他人祖坟古墓碑获刑

2013年12月30日 1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12月30日电 (朱春粦)男子结伙携带撬棍、绳子等工具,深夜窜至乡村山中肆意盗挖古墓碑。福建霞浦县法院30日披露,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兰某银、雷某宝、雷某春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4000元人民币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晚,兰某银纠集并伙同雷某宝、雷某春及雷某茂(另案处理)携带撬棍、绳子、木棍等工具,窜至霞浦长春镇大京村港里后门山,盗掘“郑氏”、“辛氏”、“林氏”清代和明国时期墓葬3座,墓碑9块。

  随后,兰某银等4人将9块墓碑运往盐田乡瓦窑头村一荒山上藏匿。经鉴定,“郑氏”、“辛氏”2处古墓均为清代古墓葬,“林氏”古墓为民国传统墓葬。9块墓碑中有7块墓碑为三级文物,2块墓碑为一般文物。

  同年4月7日、5月27日,兰某银、雷某宝先后落网;8月2日,雷某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兰某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雷某宝、雷某春等人,盗掘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兰某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雷某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结合其如实供述情况,确定其减轻的幅度;雷某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3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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