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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一民警想嫌疑人家属索贿25万元被诉

2014年01月02日 15:5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坪、通讯员朱祖永报道:茂名某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一名民警,在办理一宗贩卖毒品案件中,利用自己是案件承办人的职务便利,答应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亲属“减轻刑罚”的请求,索贿25万元。去年12月30日记者从高州法院获悉,由于没有办妥当时承诺的“减轻刑罚”,当事民警吴某新拒绝退还赃款遭举报,法院已经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获7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其违法所得的二十五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2012年10月15日,茂名市公安局监察科收到一份《中共广东省公安厅纪委重要信访案件线索交办函》——信访人张某某反映,茂名某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吴某新,在办理其兄张某安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向其索要25万元的问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新在办理张某安等人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答应张某安的妹妹张某某帮助张某安尽量减轻刑罚的请求后,要求张某某交给其25万元。

  据证人张某某回忆称,其后他约吴某新出来见面吃饭。直到2010年8月中旬,吴某新告诉他,要帮其哥减刑需要25万元,并且称可把他哥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排在第四位或第五位。

  然而案情的发展,并未向索贿民警吴某新预判的那般。张某某回忆称,到了最后判决下来,“我哥还是判了死缓,我们觉得判得很重,没有达到我们约定的要求,于是要求他把钱退还给我。”但吴某新一直都不肯归还索贿款,之后疑犯家属被迫向省公安厅举报。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以刑罚,对此法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所收受的赃款25万元,法院认定应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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