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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质监站长受贿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01月03日 16:1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2003年2月,盛某某受新站综合开发实验区工作委员会的聘任,担任新站区质监站站长。常年与开发商打交道,他没能守住底线。

  2007年上半年,合肥同跃置业有限公司在新站区开发“芳邻家园”项目。当年八九月份,“同跃置业”股东汪某某、王某某为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验收等方面得到新站管委会质监站的关照,从备用金中取出2万元给盛某某。

  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盛某某的侄女想低价购买“芳邻家园”的商品房。于是,盛某某带着侄女来到汪某某、王某某的办公室“沟通”,对方提出给盛某某的侄女3万元用于购房,盛某某同意了。

  2009年的一天,汪某某、王某某以盛某某儿子结婚的名义,送了2万元现金。

  去年10月18日,庐阳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考虑盛某某有自首等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赃款7万元上缴国库。(安徽商报 郭剑 李进)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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