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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二审 拟全面实施“诉访分离”

2014年01月10日 12:5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广东省信访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历经多轮修改后昨日提交二审。修改稿将“诉访分离”上升为信访工作原则,明确涉法涉诉事项要“分类处理”。

  会后,记者就条例重点和亮点专门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

  记者:立法过程有什么特色?

  王波:立法过程体现了三个“前所未有”:其一,省人大常委会全方位深入调研和考察,前所未有;其二,社会各方面全方位地讨论和论证,前所未有:其三,有关高校全方位地参与起草修改工作,前所未有。

  记者:条例关于诉访分离制度是怎样规定的?诉访分离后,如何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的畅通?

  王波: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按照诉访分离制度应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八类事项,涉及到普通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方面,对这八类事项当事人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在此基础上,条例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还明确了各国家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

  为确保群众诉求渠道的畅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当事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处理,这样的话,就直接将这些事项与法定的处理程序衔接上了。第七十条对国家机关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司法公开做了规定。

  记者:起草过程中,专家们非常强调程序正义,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王波:一是注重信访公开,实行阳光信访。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对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制度作了规定,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参加听证和评议。二是细化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记者杨洋、张庚亮、卢文洁)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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