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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青年看人发型不顺眼 将对方打伤被判刑

2014年01月29日 11:1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家住滨海县的几名男青年不务正业,经常惹是生非,只因看人发型不顺眼而结伙殴打他人,并打伤同行小伙伴,几人均触犯了刑律。近日,滨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路某、韦某、汪某、吴某有期徒刑11个月、10个月、11个月和6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的刑罚。

  2013年7月28日晚,周某在滨海公园溜冰场玩时,因见丁某某染黄头发不顺眼,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韦某,让韦某喊人过来殴打丁某某。被告人韦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召集了被告人路某、汪某等人前往。到了滨海公园溜冰场后,与周某一起对丁某某进行拳打脚踢。丁某某的同学姜某某见状上前拉架时,又被韦某、汪某等人围住殴打。期间,王某(另案处理)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往姜某某腿部捅了几刀,并误伤了韦某的手部。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姜某某腿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周某、吴某分别于2013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16日主动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主动赔偿姜某某人民币2000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姜某某以被告人周某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韦某、汪某、吴某、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周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吴某、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周某均对被害人姜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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