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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诉称托运古董受损坏 举证不足仅获赔五百

2014年02月08日 11: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自称托运的三件古董瓷器受损,刘先生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20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因刘先生无法证明受损瓷器的价值,未做评估鉴定,亦未办理保价,法院最终判决厦门航空赔偿刘先生财产损失500元。

  2013年4月4日晚9点,刘先生乘坐厦门航空从北京飞往福建的航班。登机前,他将三件瓷器放入行李箱办理了托运手续。但取回行李时发现行李箱和三件瓷器已损坏。此后,厦门航空赔偿了刘先生一个新的行李箱,并同意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其瓷器损失500元。因协商未果,刘先生将厦门航空告上法庭。

  刘先生称,受损的三件瓷器均是古董,其中褐釉点彩螭耳罐是唐宋时期的,价值115万元,是从蔡某处购得;豆青色笔洗是明清时期的官窑,价值120万元,是其祖传的;五彩碟是清朝的,价值2万元,是其从古董店购得的。三件瓷器均无鉴定证书。

  厦门航空认为,受损瓷器不是古董,并称刘先生既未声明物品易碎也未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故只同意赔偿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托运的行李在托运过程中损坏,厦门航空构成违约,应对刘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关于瓷器损失,刘先生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藏品信息登记表,不能确定是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其与蔡某之间的转让书,未对交易物品是否是古董、是何时期的古董进行约定,故刘先生主张的瓷器损失证据不足。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称受损瓷器是贵重物品,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法院只能参照航空运输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 硕)

  ■法官提醒■

  法官吴薇表示,乘客在乘坐飞机时,贵重物品、易损物品不建议进行托运,应根据物品特点、价值、运输成本和时间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如果选择办理托运且行李价值较高,切莫忘记办理声明价值即所谓的保价,否则一旦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受到损失,一方面乘客需首先举证证明行李损失的金额,另一方面即使乘客能证明行李损失的金额,也仅能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第三十六条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承运人应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承运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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