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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一天内连续枪击幼儿园玻璃获刑 自称是为练手

2014年02月08日 14:5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被告人自称是为练手 涉案枪状物被鉴定为枪支 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幼儿园一天之内频频遭受枪击,3扇玻璃受损,开枪者竟称只是想练练手。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对开枪向幼儿园进行射击的赵某作出判决,其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一年两个月。

  案件还原 突现绿色光柱 幼儿园玻璃遭殃

  2013年4月24日17时左右,朝阳区小牛津双语才艺幼儿园现代城园二层资料室,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王宇和同事正在休息。

  突然窗外传来“砰”、“砰”的响声。开始二人并没在意,但随着这种声响发出了六七声,再仔细一听,这种声音是硬物击打到玻璃的声响,幼儿园工作人员王宇开始寻找声音的发源地。

  就在这时,幼儿园对面射来一道绿色的光柱,像是瞄准器发出的,同时又听见了“砰”的声响,这回王宇看见了,是对面有子弹打过来。此时王宇看见一个个子不高的男子,还看见其所在屋子外墙上放着的可乐瓶和梨,在该男子回屋后又有子弹“扫”了过来。

  王宇急忙低下头躲过一发子弹,“不行,得告诉园长,有人向幼儿园内射击。”王宇拨通了幼儿园园长的电话,此时,幼儿园对面的大楼内,光线比较暗,看不清楚开枪者,只能看到瞄准器的光柱。

  由于幼儿园和对面的大楼仅有一条行人过道的间隔,对面楼外如果有人,在幼儿园内就能看得很清楚。

  园长隔空喊话 发现持枪男子

  “别打了,都打到我们的玻璃了。”此时幼儿园的园长隔着院墙开始向外喊话。在园长喊完话后,绿色光柱还往王宇所在地方瞄,并听到一声枪响,又是“砰”的一声,幼儿园二层窗户玻璃外层被打碎了。

  虽然幼儿园园长向墙外喊话,但对方好像并没有听进去,仍然继续射击。这时王宇在二楼观察对面发现,有两名男子拿着枪出来,看他们设定的目标物。

  目标物是对面楼层阳台外墙上摆的一个花盆,上面放着一个梨,旁边还放着一个大桶可乐的塑料空瓶。当天下午,王宇将幼儿园孩子送出,学校内已无几人。

  在对面的几次射击之后,幼儿园的玻璃上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弹孔十余处。

  警方介入调查 涉案男子被抓

  幼儿园拨打了报警电话,不一会,民警赶来,在了解情况后,民警走向对面大楼,将开枪射击的男子带了出来,并收缴了一把1米多长的枪状物。

  经现场勘验,位于幼儿园二层的资料室西墙有三扇玻璃窗,在中间的玻璃窗上发现7处破损;与资料室同侧的备课室房间内自北向南摆放四组课桌,该房间的西墙有三扇玻璃窗,其中一扇玻璃窗上有1处破损,中间的玻璃窗有6处破损。

  经警方鉴定,涉案的枪状物全长1200毫米,枪管口径为6毫米,以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警方认定枪状物为枪支,向幼儿园内射击的赵某和张某遂被警方抓获。

  据赵某供述,他并不在现代城上班,当天他去张某的公司3号楼的109室办事。不知道张某的朋友从哪儿拿来一把仿真枪,大约下午4时,看见张某对着对面开了几枪,赵某觉得挺过瘾,于是他也拿来向对面射击,子弹用的是BB弹,弹丸被打到幼儿园围墙附近,具体落在何处赵某称并不确定。

  赵某称,他并不知道对面是幼儿园,“我射击的时候就是向后来摆放的可乐瓶子打,没想打谁。”

  案发现场还原图

  经警方勘验,位于幼儿园二层的资料室西墙的玻璃窗上发现7处破损;备课室房间内一扇玻璃窗上有1处破损,中间的玻璃窗有6处破损。

  法院审理 因危害公共安全 男子获刑一年两个月

  庭审中,赵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异议,当日他和张某是在SOHO现代城3号楼109室屋里门口的位置,向放置于屋外东南角两米以上高度柱子上的梨和瓶子开枪,是仰着射击目标物的,射击的角度所对应的是幼儿园的高墙,打不到幼儿园的玻璃。

  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是出于好奇开枪射击,在幼儿园园长喊话后即停止了射击行为,被告人赵某行为前和行为时都没有意识到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主观上应是过失;客观上被告人赵某所射击的目标明确,射击范围内没有不特定的人,也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为,在集居民工作和生活于一体的小区内,向处于露天空间的公共场所内实施的枪击行为,客观上具有危害该公共场所安全的危险性,赵某对此应当知道。

  对于赵某当庭所提关于射击目标、射击方向的辩解,法院认为,向公共场所内射击,无论是行为人所预先设定的目标物,还是除此之外的整个公共场所,均因子弹飞行指向和落处的不确定而处于危险当中。

  最终,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法律解读 危害公共安全罪 属于行为犯

  仅仅用仿真枪向目标物射击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有些过重?对此,律师白小勇解释称,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白小勇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报复社会或者寻求新奇刺激。这种行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在本案中,虽然赵某所持的是仿真枪,但根据出弹速度等鉴定,已经属于枪支,并且,弹丸落点内包括幼儿园等容易造成公共伤害的场所,弹丸落点指向也不特定,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晓飞)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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