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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朋友饮酒仍将车交其驾驶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

2014年02月17日 09:23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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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会后,明知朋友饮酒,仍将小车交朋友驾驶,朋友醉驾将一名路人撞致身亡。市中级法院昨日宣判,车主与其朋友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30日16时左右,王某某约蔡某、王某海及曹某吃饭,4人到江夏区纸坊街某酒店。王某某说还有几位朋友要去接,要王某海帮忙。王某海便借用蔡某的小轿车去接人。将人接回来后,王某海将车钥匙放在身上,没有还给蔡某。

  吃饭过程中,王某海及其他人都喝了酒。饭后,王某某提议去唱歌。蔡某及王某某等人乘坐“面的”到歌厅,王某海则驾驶蔡某的小车前往。

  当日20时40分许,王某海驾车沿江夏区武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纸坊街华坤宾馆处,将行人田某、陈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海驾车逃逸,行驶约200米后,又将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上的赵某、陈某撞倒,王某海又驾车逃逸。后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赵某、陈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王某海随后到案,并向田某家人赔付了14万余元。江夏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王某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王某海驾驶的小车,车主为蔡某,该车在某保险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去年初,田某家人向江夏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海、蔡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83万余元;要求某保险湖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由某保险湖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田某家人8.4万余元;由王某海赔偿田某家人50万余元,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蔡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是将车辆出借给王某海,他与王某海对被侵权人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让不能驾车人驾驶 车主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蔡某将车辆借给王某海驾驶,对王某海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蔡某明知王某海饮酒,没有及时将车钥匙收回,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法院根据案件实际,依法认定蔡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记者 李亦中)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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