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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员工容留卖淫被判刑一年

2014年02月17日 09:47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外面挂着洗脚的招牌,里面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记者昨天从青山区检察院获悉,三名足浴店员工因在店内容留妇女卖淫,被青山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刑。

  李某、何某都是26岁,而张某只有19岁,三人为青山钢都花园122街福缘足浴店员工。2013年9月29日晚11点,民警在店内发现有三名卖淫妇女,而足浴店员工容留卖淫。

  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人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地位相当,不宜分主从犯,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记者 万勤 通讯员 秦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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