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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如何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处理

2014年02月17日 13: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高刑事法治的总体水平,需要改变“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观念和做法,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其从事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社会活动的重要基础。有鉴于此,刑事诉讼法在总则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同时在各个诉讼阶段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构建起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基本框架。但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而言,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不够,这在涉案财物的处理领域体现得较为突出。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高刑事法治的总体水平,需要改变“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观念和做法,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第一,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在立案侦查后进行,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为保全证据而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坚持关联性原则,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为保全财产而进行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坚持比例性原则。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当为其所抚养或赡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实践中,有的办案部门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涉案财物清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开列的清单过于笼统、随意、不规范,从案卷中难以看出在案财物的数量、类别和去向。有的案件中涉案财物甚至因疏于保管而存在遗失、毁损等情况。这些都给案件的后续处理制造了难题。应当认识到,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是为了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赃款赃物及其财产,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不能基于其他目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能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对涉案财物疏于保管,更不能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第二,要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尤其是没收程序。对于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处理涉案财物。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认真调查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确定其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然后再依法作出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才能根据判决对涉案财物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刑事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所犯罪行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后,要进行六个月的公告,确定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然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严格审查事实证据,认真调查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三,要依法保障案外人或利害关系人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很可能涉及案外人财产,如果法庭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对不能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的,不能没收。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刑事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在案,要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在庭审中可以发表意见,对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出示有关证据,并参与法庭辩论,对裁判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出上诉。这既有助于确保没收程序的公正性,也能够尽量避免涉案财物处理结果出现偏差。

  第四,要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的鉴定、拍卖等程序。涉案财物的鉴定、拍卖,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被害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应当履行法定的手续。接受委托从事鉴定、拍卖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严格按照法律和行规开展工作。对于涉案财物的拍卖,总的原则是实现涉案财物价值的最大化。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鉴定、拍卖结果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重新鉴定或者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更要严格依法处理实践中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这既是出于司法廉洁方面的考虑,也是由于涉案财物还可能包含被害人或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一旦违法处置就可能侵害上述人员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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