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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再获刑 刑满释放仅一年

2014年02月17日 16:31 来源:呼和浩特晚报 参与互动(0)

  刑满释放仅一年,男子再次伙同他人骑着电动车光天化日下尾随独行女子,趁机抢夺对方财物,作案6起,涉案金额28000余元。昨日,记者从赛罕区法院了解到,因犯抢夺罪,该男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同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另一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被判罚款10000元。

  案情还要从两年前讲起。2012年5月16日中午时分,市民曹娜(化名)下班后步行回家。边走边打电话的她走到昭乌达路附近一个十字路口南侧时,被两名骑电动车的男子跟上,趁曹娜不注意,坐在电动车后座的男子从其后面伸出手一把抢过曹娜手中的手机。呆呆地站了几分钟后,曹娜才反应过来,大声呼喊抢劫,可对方早已扬长而去。随后,曹娜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警方查明,连日来,此类案件在我市市四区频繁发生,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由于该类案件作案随机性强、作案选择的目标也比较随机,给警方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经过近半个月的蹲守、布控,警方得知一条重要线索,有几名形迹可疑的青年男子近期出手十分阔绰,消费与收入极其不符。同年5月24日,警方将陈海杰(化名)、谢涛(化名)、田立军(化名)抓捕归案。警方了解到,2010年,陈海杰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满释放仅一年后,再次伙同他人犯案。5月25日,三人被刑事拘留。

  2013年,检察机关指控陈海杰、谢涛犯抢夺罪,田立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陈海杰、谢涛的行为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立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认为,陈海杰、谢涛多次抢夺公民财物共计价值28000余元,数额巨大,行为均构成抢夺罪;田立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陈海杰、谢涛利用行驶的非机动车抢夺,可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陈海杰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谢涛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田立军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10000元。(记者 刘芳 通讯员 孙莉 谢和中)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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