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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成宰熟场 电子商务立法远水难解近渴

2014年02月19日 09: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 漫画/高岳

  越来越多的微信用户开始觉得朋友圈有点不对劲。

  由熟人关系链构建而成的小众、私密的微信朋友圈,原本是用来分享彼此生活点滴从而加强联系的。但不知从何时开始,朋友圈时不时就会被一些公众号发起的集赞有礼活动刷屏,一个个求点赞的信息逐渐占据了一席之地。微信已不仅仅是一种网络社交工具,俨然成为商家营销的重要平台,问题也随之出现。

  不兑现承诺,变相随意更改服务,随意删除广告内容……微信中的诚信正遭受冲击。赞是点还是不点,也让不少人开始纠结。

  集赞已成为新推销手段

  刚刚过去的情人节和元宵节,让不少人都度过了一个难忘的双节,但辽宁省大连市的袁女士却被忽悠了。袁女士可谓微信达人,每天都会通过朋友圈跟自己的朋友互动。春节后的一天,她偶然发现有朋友在圈里转发了一条“集赞获取套餐”的优惠活动。内容是如果集齐了30个赞即可获得价值300多元的某洗浴中心情人节套餐,内容有好几项,包括茶、小吃、洗浴等等。

  “今年恰逢双节在同一天,所以我想好好安排一下,就赶紧转发了。朋友们也很给力,很快就集满了30个赞。”袁女士说。随后,袁女士按照该条微信的要求,添加该商家的微信号,然后截图发过去,接着拨打商家电话,找联系人进行预定。

  但是打进电话后袁女士却发现自己被忽悠了。“商家告诉我,套餐不是免费的,而是集赞后,可以用文中的价格享受该套餐。也就是说,文中写的就是优惠后的价格,但微信中的内容并未如此明确地表明,也没写套餐原价。只写着,即日起,集30个赞即可获得如下情人节套餐。”袁女士此时才反应过来,商家在利用消费者的思维惯性搞文字游戏,让消费者转发,达到扩大宣传的目的。

  朋友圈成“宰熟”工具

  《法制日报》记者试图查看该商家的广告原文,但点开袁女士给的链接后发现,该微信已经由于遭举报被删除了,里面具体内容也就无从查知,袁女士也没有保留相应内容。

  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发现,多名受访者都表示参与过这种集赞享受优惠的活动,内容五花八门,有免费送礼物的,有享受特价的,当然也有袁女士遇到的这种忽悠的。

  正是由于越来越多微信用户开始抱怨朋友圈中的商业味儿,2013年12月31日,微信官方发布公告,明确反对通过群发消息等手段强制或诱导用户分享至朋友圈的营销行为,包括通过奖励诱使用户进行分享、强制要求分享至朋友圈方可查看内容等行为。微信官方表示,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由熟人关系链构建而成的小众、私密的圈子,并不是一个营销平台,如用户发现某公众号存在诱导分享行为的,欢迎检举,核实后将根据违规程度进行处理。

  但面对微信这个新的营销战场,商家无疑还是愿意铤而走险的。春节期间,仍然有很多商家公然在微信上发布各类营销广告。袁女士所发的链接就是春节期间看到的。

  谁来监管微信做广告

  利用微信做推广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该如何界定?利用朋友圈推广并非标准的商业广告或者交易行为,而且消费者的损失也不好衡量,一旦受侵害该如何维权?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方面,如果将微信推广营销行为都简单地用广告法进行规制,即把网络上所有的信息发布行为都归纳到广告法中来,在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另一方面,很多微信用户也并非普通意义上的一般消费者,点赞的那些人也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帮助传播消息的人,所以在很多环节上都存在问题。

  阿拉木斯说,对于消费行为来说,维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证据保存,但是在微信上保存证据存在一定困难。一旦商家删除了宣传内容,消费者无从查找。如果是网站发布的,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证据;如果是电子邮件形式发布的,则可以通过查找服务器进行保留。但这几种保留证据的方式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基本无法实现。

  阿拉木斯强调,这些年,电子商务领域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但很多时候,受技术手段等问题的影响,立法都显得滞后,有些法律问题甚至还没有研究清楚。但是出现问题又不能坐视不管,这种情况下,如果现行法律能延伸到这些新问题上自然最好,如果延伸不到,恐怕更多的还要依靠消费者自身的谨慎作为,尤其是涉及到投资等行为,更应该注意。

  微信交易游走消保法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即时通讯的多样化,交易方式也在进行不断变化,商家的营销手段从传统纸媒、电视等转向了网站、微博等电子商务新领域,甚至是本来较为私密的微信朋友圈也在慢慢商业化。

  但毫无意外,面对这一新情况,法律又一次遭遇了滞后的尴尬。微信上的网络电子商务交易是否适用新消保法中网络交易后悔权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一旦利益受损该如何维权?商家如果不诚信该如何惩戒?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如果仅仅是朋友之间通过微信进行商业营销,即营销行为局限在朋友圈之中,那么严格意义上是不适用后悔权的,因为广告的发布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但如果超越了微信朋友圈之间的交流,呈现商业化,即有些商家利用公众号进行经营行为,那么一旦出现商家不良行为,消费者就可以按照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的三倍赔偿来索赔。

  电子商务法缺位实属无奈

  新消保法即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同日施行的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在已经实施了三年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有分析人士就此指出,办法将移动互联网也纳入调整范围是一个很明显的信号,体现出网络经济正迈入规范有序的时代。但办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针对的行为还是局限于严格意义上的传统买卖或者服务行为,微信点赞的类似行为还无法纳入其中,无法适用。

  一个好消息是,据相关权威人士透露,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已于去年12月份正式启动。此举无疑体现出法律已经正式地逐步深入到网络经济行为当中,对于网商而言,熟悉和运用这些网络“游戏规则”将成为今后的必修课。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谨慎乐观。阿拉木斯接受采访时直言,以往所谈到的涉及到网络电子商务的问题都是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而以微信、app等利用手机、ipad等移动终端的电子商务则是新的业态,这种利用新渠道传播信息的方式也不是标准的互联网模式,是否会被纳入到电子商务法中尚不明确。

  “立法虽然强调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这种立法前瞻性带来很大挑战。法律很难对这种边缘性现象进行全覆盖。”阿拉木斯说。(记者朱宁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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