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公布十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包括原告圣某与被告江苏镇江发电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黄海兵滥伐林木案在内的十起典型案例。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审结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70%,生效判决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审结596件,调解撤诉率 93%,诉讼标的达1422.54万元。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分别占环境保护类刑事案件总数的60.6%、17.5%和4.6%。民事案件除了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传统类型外,还出现了噪声污染、光污染、油烟、室内装修、电磁辐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发的新型资源环境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公布的十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件,集中反映出我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的审判理念和裁判尺度。比如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中,全省法院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方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惯犯、主犯,长期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坚持从重判处,从严把握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对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对被告人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在审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依法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分配举证责任,确立“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督促有关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双方过错确定责任范围,依法适用“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引导纠纷各方理性防范风险、减少损失。(记者 杨康 通讯员 陈群安)